*ST银河: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13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聘任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审计业务
执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
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审计的需要,有利于保护公司
及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2、公司董事会就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所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梁峰 马志娟 李武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