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河: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21-03-02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苏州港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苏
州银河产业城项目物业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发表意见
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与苏州港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主要是为了扩大
公司在科技服务业领域的经营优势,同时交易的定价参考市场价格进行打折,属
于公平交易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把《关于与苏州港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苏州银河产业
城项目物业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
王圣礼 宋 林 周萍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