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生物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的律 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书面确认, 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 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开2020年年度 股东大会,于2021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北海 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1/7 银河生物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做出了通知。 2021年5月21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 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克洋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主持人资格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9人,代表股份313,577,561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5093%,均为2021年5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人,代表股份 279,339,3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396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 数76人,代表股份34,238,2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128% 3.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会议,本所律师见证了会议。 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 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依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7 银河生物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5.《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2021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的议案》; 8.《关于聘任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 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本所律师 的监督下进行了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2,847,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71%; 反对730,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544,1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692%;反对730,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0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并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2,847,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71%; 反对730,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7 银河生物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544,1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692%;反对730,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0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2,907,4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3%; 反对670,1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604,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48%;反对670,1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52%;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2,655,4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9%; 反对731,8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34%;弃权190,3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352,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096%;反对731,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52%;弃权19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52%。 (五)审议并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2,907,4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3%; 反对670,1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604,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48%;反对670,1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52%;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2,907,4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3%; 反对670,1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 4/7 银河生物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604,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48%;反对670,1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52%;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604,3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48%; 反对670,1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55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银河天 成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9,303,141股,在表 决此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回避表决279,303,141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604,3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48%;反对670,1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55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2,905,9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58%; 反对670,1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7%;弃权1,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602,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05%;反对670,1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52%;弃权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 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依法获得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 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5/7 银河生物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人资格、会议主持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6/7 银河生物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__________ 王珂 __________ 李慧 负责人: __________ 何玉辉 2021 年 5 月 21 日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