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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银河: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1-09-13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 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1-095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河生物”)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21]9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9 号)主要内容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你公司在 2020 年度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发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并对相关会
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追溯调整 2018 年净资产、净利润、利润总额 448.25 万元,
追溯调整 2019 净资产 2.18 亿元,净利润、利润总额 2.13 亿元。你公司披露的 2018
年、2019 年的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
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
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
次发生。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本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章第 5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的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对于此次行政监管处罚,公司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控建设,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并按照上述《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西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三、备查文件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9 号)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