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河: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21-12-25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就公司与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变压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变全资子公司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天地
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孙公司中房置信(杭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
《债权债务抵偿协议》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的签订可以基本解决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
团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本次债务重组有利于降低公司经营
风险,改善财务状况,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把《关于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圣礼___________宋林___________周萍华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