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河: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22-04-18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苏州港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苏州银河产业城项目物业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
事前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与苏州港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苏州银河产业城项目物业租赁合同
之补充协议》有利于在前期市场培育成本已支出的情况下,在边际收益变高的期
间获得更多的收益。本次交易的定价延续原合同,属于公平交易行为,符合上市
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把《关于与苏州港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苏州银河产业
城项目物业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圣礼 __________ 宋 林 __________ 周萍华 __________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