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确定公司下属子公司互保额度的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事项有利于子公司的业务顺利实施,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担保业务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损害上市公司 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担保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同意确定公司下属子公司互保额度的事项。 独立董事:王圣礼 周萍华 宋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