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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银河: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7-01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2-054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 况
    会议通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6月 15日以公告形式发布。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 2022年6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2年6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 30日 9:15-9:25、 9:30-11:30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广西北海市银河软件科技园综合办公楼会议室。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克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 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264,794,2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24.07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 261,824,1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23.80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2,970,0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700%。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2,991,079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27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001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人,代表股份2,970,0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700%。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会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议案表决
结果具体如下:
    (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未弥补 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4,241,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14%;反
对552,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况 :同意2,438,657股 ,占出席 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1.5310%;反对552,4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69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 2)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确定公司下属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4,241,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14%;反
对552,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况 :同意2,438,657股 ,占出席 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1.5310%;反对552,4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69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 同达(上海)律师事务 所汤荣龙、孙怡文两位 见证律师为本次
临时股东大 会出具了会议见证法律 意见,认为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且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