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年8月)2022-08-31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经 2022 年 8 月 29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正、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3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处
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
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4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
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5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积极
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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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6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7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内幕
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
信息保密职责,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8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
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
公开发布的事项。
第9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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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 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10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或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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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部单位
和个人);
(六)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
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而可能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11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做好已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按照附件中格式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12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证券
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13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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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上述重大事项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 公司还需及时按照附
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广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14条 公司应于定期报告披露后2 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广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
第15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
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16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
事务所,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份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及时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且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
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时间。公司将做好上述主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档案汇总。
第17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
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
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18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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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19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
知公司董事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处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
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处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董事会秘书处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广西证监
局进行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20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本章保密
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公司订立《内
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公司也将适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出禁止内
幕交易告知书,告知有关人员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21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
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22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23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24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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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公司董事秘书处,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广西证监局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25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26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
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27条 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将自查和处罚结
果报送广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28条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提
请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给与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29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30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
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西证监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31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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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32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33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34条 本制度由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7月22日通过,自通过之
日起实施。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9日对本制度作了第一次
修订。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对本制度作了第
二次修订。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2:《保密协议》
附件3:《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0 二二 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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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 知悉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 登记 登记人 备注
知情人名 情人企业代 信息时间 内幕 息方式 息内容 息所处 时间
称(个人填 码(自然人身 信息 阶段
写姓名) 份证号) 地点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
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
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如年度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
要合同、发生重大损失等,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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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保 密 协 议
委托人(甲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乙方):
鉴于甲方拟 。为此,双方特订立本协
议,就相关保密事宜约定如下:
在乙方参与本次 。工作过程中,乙方依
其职务之便所获知的与甲方有关的信息(包括不限于本次所涉及的事
项),若该等信息无须公开或者在有关当事人依法定程序以公开前,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因工作需要向有关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外,在未取得甲方同意或者在有关主管部
门核准前,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第三者泄露或向社会公开。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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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单位)并 (人员):
本公司此次向贵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属于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告知如下:
1、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相关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在本公司相
关信息未披露前,请勿在公开文件、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未公开信息。
2、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
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3、如果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将
购成内幕交易,监管部门将会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4、若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披露相关信息,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本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可要求贵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本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告知。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说明:请填写下述回执反馈本公司,感谢您的配合。
回 执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个人已收悉你公司报送的 (文件名称)
信息及《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个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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