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31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 2022 年 8 月 29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领导与管理 ....................................................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2
第四章 应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 3
第一节 招(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 3
第二节 定期报告............................................................................ 4
第三节 临时报告............................................................................ 5
第五章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 11
第六章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 12
第七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制度 ........................... 13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管理 .................................................................. 14
第九章 信息的审核和披露程序 .......................................................... 15
第十章 保密措施 ................................................................................. 17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划分及责任追究制度 ....................... 18
第十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和常设机构 ....................... 20
第十三章 附 则 ................................................................................. 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及透明度,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充分履
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前述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领导与管理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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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对信息披露事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1、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
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2、为董事会、监事会履行信息披露项下的相关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要求,及时做出披露工作部署,审核有关文
件,并监督信息披露程序的运行。
第七条 公司下设董事会秘书处,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
事项。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对定期报告和以公告形式披露的非定
期报告进行资料收集和整理,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要求起草报告、公告或报备文稿,经董
事会决议、董事长批准或董事会秘书签署后发布。
第八条 公司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
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承担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和部门相关人员开展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和实务方面的业务培训, 信息披露事务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组织。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
改正,并根据需要可要求董事会对该制度予以修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除按照强制性规
定披露信息外,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
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忠实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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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不应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如有必要采用外文文本时,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章 应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招(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编制招(配)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配)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配)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配)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配)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
充公告。
第二十一条 招(配)股说明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
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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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以上有关招(配)股说明书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早于公司上
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最新文件的规定编制。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
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
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
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免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将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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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一)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深
交所并披露。
(二)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交
所并披露。
(三)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等文件报送深交所并
披露。
(四)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
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如属延期,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五)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广西证监局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统计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决议的,应
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七)股东大会以会议文件等形式向股东通报的重要内容,如未公开披露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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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挂牌等;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
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 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 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 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 的
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 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件的,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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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做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报告
时。
第三十四条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
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以上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
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
影响。
第三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
(一)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二)新闻媒介或网站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
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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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赠予或受赠资产;
(八)债券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
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
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若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该按照以下要求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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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或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或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值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以及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应当在知悉该事件后及时报告和公告;
(二)公司根据第(一)项规定披露信息前,还应当向深交所报送有关法律文书的复
印件;
(三)对诉讼或仲裁事件的披露,应当说明诉讼或仲裁受理日期,诉讼或仲裁各方当
事人、代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名称及所在地,诉讼或仲
裁的原因、依据和诉讼、仲裁的请求,判决、裁决的日期,判决、裁决的结果以及各方当事
人对结果的意见等。
第四十三条 若公司发生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
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
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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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
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本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
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并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
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差异幅度未达到 20%以上)。业
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
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四十七条 公司或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
响的合同信息应按照相关法规及深交所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四十八条 针对有关传闻发布公告,应当向深交所报送公告文稿以及传闻在新闻媒介
传播的证明。公司针对有关传闻的澄清公告应当按照深交所《澄清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编
写。
第四十九条 其他事项
1、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
动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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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为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实行内部信息报告
制度,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四章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员,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相关信
息。
第五十一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
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主管范围内的内部信息报告的
第一责任人。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或披露失实的,公司将追究该
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信息报告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报告信息。联络人的主要职责:
1、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期间,按照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资料;
2、及时、持续地将职权范围内负责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报送;
3、领会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部门内传达;
4、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应披露事项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5、发现部门内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6、严守信息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当指定联络人不能开展工作或有其它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说明情况,并及时书面委托其他人代行披露联络职责,但部门负责人仍须对信息披露
工作负责。
第五十五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提
供重大事项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
情况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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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
告
第五十六条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
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
公司。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负责所有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任何子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
对外披露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项须经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全
资子公控股子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发送会议通知及相
关资料;
(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股东大会)
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议的,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
书;
第五十九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若信息披露联络
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条 子公司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按照第五十条的规定定期或应董事会要求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和沟通,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
发生的以下所列重大事项,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合同、政府批文、法
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产经营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承接的大额订单;
2、经济效益情况;
(二)新产品、科技开发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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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外投资、合作项目;
(四)企业所获重大奖项;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七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
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将所有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第六十三条 公司、深交所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
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其向公司和深交所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
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应严格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内幕消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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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
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
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
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出现异常波动;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预计该事件难以保密;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
给予公司答复,告知公司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一条 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了解
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公司。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管理
第七十二条 未公开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十三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
1、提供未公开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2、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合规性审查,确认该信息
是否应按要求进行披露,并上报董事长审核;
3、按要求应予以披露的信息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深交所的规定和要
求予以披露。
第七十四条 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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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位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
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
关人员;
7、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五条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责任和保密措施:
1、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在获得该信息后至该信息被公开披露前,不得
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
3、董事会及董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公司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发出正式公告前,未公开信息处于保密状态。
若信息不能保密或事实上已经外泄,公司应当立即通知深交所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将该信息
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5、公司不应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信息的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批;
(二)其他临时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
告应先由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各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按第六章的规定进行。
5、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递交的报告、
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或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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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签发。
(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无须经董事长审核。
第七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工作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编制定期报告初稿。与定期报告相关的年度、中期报告 (摘
要)稿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信息之外的部分由董事会秘书处按照报告内容组织相关
部门提供。
(二) 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分子公司应按公司定期报告起草工作要求,配合尽职调
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并负责审核、确认拟披露报告中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内
容。定期报告、公告稿编制完成后,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审阅。在董事会、监事会召
开前送达公司董事、监事审阅。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定期报告在指定媒体的披露工作。
(六)董事会秘书处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七)董事会秘书处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备案。
第七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处掌握需要披露的信息或由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提供的信
息,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或者根据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起草信息披露文稿。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经营运作中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须披露
的事项后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书面通报,董事会秘书应判断该信息的重大性及敏感性,通知
相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有关资料后,上报董事长审核,结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所
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做出披露或不披露的决定。
公司各部门或各分子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该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临时报告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并由董事会秘
书签署后披露。
对于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批准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
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二)董事会秘书处将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稿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临时报告交董事长审批(独立董事发布的临时报告无须经董事长审批);
(四)临时报告加盖董事会公章;
(五)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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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办理临时报告在指定媒体上的披露工作;
(七)董事会秘书处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八)董事会秘书处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备案。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十条 独立董事声明和其发表的独立意见由独立董事本人审定签发,董事会秘书在
规定时间内报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第八十一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和发布:
1、对外发布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通过深
交所自动传真系统或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深交所有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2、深交所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对深交所提出的
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3、公司需发布信息属于事前审核的事项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属事后审核的事项经公司披露后,直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
站上披露,披露后按规定由深交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八十二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
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章 保密措施
第八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适用法律、法规和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八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或
媒体披露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
人员,对获知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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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公司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八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九十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接待投资者的电话、来函或其他方式的咨询。对待投资者
的咨询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披露原则,不得将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向投资者披露。
第九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子公司向市、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
等含有公司未披露的经营数据、内幕信息等资料的,应当告知相关部门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并
履行相应的保密手续。
第九十二条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沟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
透露或泄露内幕信息: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
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会的意见。
2、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
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
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
绝回答。
3、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
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九十三条 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的收集和披露工作,以确保所有可能对股东和
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得到迅速的归纳和整理。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配备有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
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划分及责任
追究制度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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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
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
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
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4、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
用电话。除公司领导、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
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董事(不包括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除非获得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
向外传递非公开重大信息。
3、就任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及公司所委派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公
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九十七条 监事和监事会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
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除非获得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上市公
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向外传递非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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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2、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
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
3、子公司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
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经
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传递的各类信息,并
严格履行本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通知董事
会秘书处。对任何有违本规定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情节
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及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纪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相关会议结束后,必须在相关会议纪录上签字,因特殊原因没有出席会议的,需签署书面的
授权委托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
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纪录保管制度: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纪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统一保管,监事履行职责的纪录则由监事会安排统
一保管。
第十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和
常设机构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保管,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管理,监事会文
件由监事会安排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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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 址:广西北海市银河软件科技园综合办公楼
股东咨询电话:0779-3202636
传真:0779-3926916
邮政编码:536000
电子邮箱:yhsw@g-biomed.com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处分,且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本制度具体事宜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一百零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 2014 年 10 月 29 日第八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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