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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银河: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2022-12-08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和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
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海银河生物产
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
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有关
规定。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
媒体采访等。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
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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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资本
市场各类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等。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
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
息。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
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
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
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
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
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指导并管理董事会秘书处行使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处理日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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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处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
包括:
   (1)做好公司各类指定信息及其它信息的披露;
   (2)投资者、媒体的接待工作;
   (3)对投资者各类咨询进行答复并登记;
   (4)对投资者的各类咨询进行分析、整理后,以汇报或书面报告形式报公司
董事长、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便于公司决策层及时掌握相关动态;
   (5)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本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问题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6)对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危机提出建议的解决方法
或预案。
   (7)以适当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
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指导或培训;
   (8)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维护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举办的专业培训和公司内部的学习、培训,掌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及程序,全面了解公司发展规划、发展战略、经营状况等各种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通过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形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
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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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
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
投资者诉求。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充分关注
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
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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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若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
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
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
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但
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调研机构及个人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调
研机构及个人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
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
                                   5
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与调研机构及个人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就调研过程和
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公司
应当将调研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
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情形的应急处理
流程和措施。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
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章 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
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
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
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
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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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较为全面的了解,能积极主动地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知识;
    3、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7
附件一:特定对象与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
   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
   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
   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
   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
   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
   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
   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
   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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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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