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河: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问题的专项法律意见2023-02-07
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
中龙股字(2023)第 03 号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海银河
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问题的专项法律意见
地址:广西南宁星光大道 213 号金康天和时代八号楼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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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海银
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河生物”、“公司”)
的委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管理二部于 2023 年 1 月 3 日
出具的《关于对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
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 3 号)(下称“《关注函》”)的
相关要求,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关注函》提出的有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声明:
1、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在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充分的核查论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其向本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者口头陈述证言真实有效,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盖章是真实
有效的,有关材料的复印件、电子文档材料已经和原件核对
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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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次《豁免函》所涉及债务是否存在债权转移的情形;
是否为相关债权人确认同意转移债权,是否为债权所有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在未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相
关债权进行豁免核查并说明具体情况,同时对涉及债权人身
份真实性、债务豁免金额的准确性、《豁免函》是否具有法
律效力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一)关于李振涛《债务豁免确认函》及石家庄中房置
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务豁免确认函》的真实性、合法性,
及有关债权人身份真实性、债务豁免金额的准确性,《豁免
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事项核查。
律师意见:
本所核查了银河生物提供的相关法院裁判文书以及银
河生物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债权转让通知
及债务催收通知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银
河生物《关于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函》、李振涛《关于〈债务豁免确认函〉的情况说明》
等材料,并函询李振涛、石家庄中房,取得李振涛、石家庄
中房复函后,基于前述材料作出以下核查意见:
1、债权债务真实性、合法性和豁免债务明确性。
(1)关于李振涛出具的《豁免函》豁免 12,000 万元事
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法院(2018)内 02 民初
238 号民事调解书记载,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振涛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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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银河集团、银河生物、天成控股、潘琦、潘勇、姚国平
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2018 年 4 月 20 日前,六被告支付
原告 3000 万元,原告需申请法院在 7 日内解除对被告贵州
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二、2018
年 5 月 20 日前,六被告支付原告 6000 万元,原告需申请法
院在 7 日内解除对保全清单上其他资产的保全措施。三、如
未能在 2018 年 5 月 20 日前向原告偿还全部本金,六被告仍
需承担相应利息,利率按照原借款合同(月利率 2.6%)计算。
四、本案受理费(245900 元)、保全费(包括保险费 99000
元和申请费 5000 元)和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0 元)由六
被告向原告支付。该院认为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作
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该案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已发生
法律效力。可见,李振涛与银河集团、银河生物、天成控股、
潘琦、潘勇、姚国平在签订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民事调
解书》确认后,银河生物在该案中承担的责任应为与银河集
团、天成控股、潘琦、潘勇、姚国平共同承担 9000 万元及
利息的支付义务,而非基于原《借款合同》《担保承诺书》
所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李振涛向银河生物出具《豁
免函》决定“自本函生效之日起,豁免银河生物债务人民币
12,000 万元的保证责任。”与其享有的权利不符。本所就此
分别函询李振涛及银河生物,李振涛及银河生物分别向本所
复函,李振涛还作出《关于〈债务豁免确认函〉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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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情况说明》),李振涛和银河生物均确认《豁免
函》中“豁免银河生物债务人民币 12,000 万元的保证责任”
的表述为笔误,李振涛在《豁免函》中的真实意思应为在
12,000 万元范围内豁免银河生物所承担的共同支付责任。由
此可见,李振涛豁免银河生物 12,000 万元债务真实合法。
(2)石家庄中房出具的《豁免函》豁免 19,000 万元事
项。2017 年 8 月 10 日,李昱、李鸿与银河集团签订《借款
合同》,约定李昱、李鸿向银河集团提供借款 15,000 万元,
银河集团、银河生物、潘琦、潘勇、姚国平、徐宏军与李昱、
李鸿签订《保证合同》为《借款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因银河集团未能及时偿还以上借款,李昱、李鸿将银河集团、
银河生物、潘琦、潘勇、姚国平、徐宏军诉至江西省高级人
民法院,该院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作出(2018)赣民初 65
号判决,其中,银河生物应对银河集团应承担的债务在人民
币叁亿元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后李昱、李鸿将该将基于该民事判决书下确定
的未履行或者未执行部分的相关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
金、利息、复利、延迟履行金等)转让给李晓锋,并向银河
生物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书》(1),其后,李晓锋又将该
债权转让给了石家庄中房,并向银河生物出具了《债权转让
通知书》(2),债权转让的具体情况银河生物已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以《关于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通知的提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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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予以披露。2022 年 12 月 30
日石家庄中房向银河生物出具《豁免函》,该《豁免函》系
石家庄中房真实意思表示,是石家庄中房对其合法债权的处
分,现有材料未发现《债务豁免豁免函》存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应认定为无效的情形。截
至《豁免函》出具之日,该笔债权的债权人为石家庄中房,
该债务是债权人石家庄中房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豁免。
2、债权人身份真实性和豁免债务行为之法律效力。
(1)关于债权人身份真实性的问题。经本所调查核实:
李振涛:李振涛因与银河集团、银河生物、天成控股、
潘琦、潘勇、姚国平在签订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生效《民事调
解书》确认而享有要求银河生物与银河集团、天成控股、潘
琦、潘勇、姚国平共同向其支付 9,000 万元及利息的权利。
截至《债务豁免确认函》出具之日,该笔债权的债权人为李
振涛。
石家庄中房置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所律师调查了江
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 年 11 月 13 日作出(2018)赣民初
65 号判决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其中银河生物应对银河集团应
承担的债务在人民币叁亿元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昱、李鸿将基于该民
事判决书下确定的未履行或者未执行部分的相关债权(包括
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延迟履行金等)转让给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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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锋,并向银河生物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书》(1),其后,
李晓锋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了石家庄中房,并向银河生物出具
了《债权转让通知书》(2)。上述债权债务转移中的石家庄
中房公司真实存在,是上述债权承继的企业法人。
(2)关于豁免债务金额的准确性以及《豁免函》是否
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1、李振涛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其在 2022 年 12 月 27
日向银河生物出具的《豁免函》中存在笔误,《豁免函》的
真实意思应为在 12,000 万元范围内豁免银河生物所承担的
共同支付责任。李振涛、银河生物在对本所的复函中对此再
次予以确认。因此,李振涛在 12,000 万元范围内豁免银河
生物应承担的共同支付义务,豁免的金额明确。同时,李振
涛作为权利人,以《豁免函》《情况说明》的形式,对银河
生物的债务进行豁免,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豁免函》未
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石家庄中房豁免的 19,000 万元,是该公司合法取得
的债权。基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初 65 号判
决产生,后经过如下合法转让行为,其中,银河生物应对银
河集团应承担的债务在人民币叁亿元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昱、李鸿将
该将基于该民事判决书下确定的未履行或者未执行部分的
相关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延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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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等)转让给李晓锋,并向银河生物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
书》(1),其后,李晓锋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了石家庄中房,
并向银河生物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书》(2),债权转让的
具体情况银河生物已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以《关于收到债权
转 让 通知 及债 务催 收通 知的 提示 性公 告》( 公告 编号 :
2022-094)予以披露。2022 年 12 月 30 日石家庄中房向银河
生物出具《豁免函》,该《豁免函》系石家庄中房真实意思
表示,是石家庄中房对其合法债权的处分,现有材料未发现
《债务豁免豁免函》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相关法律法规应认定为无效的情形。相关债权人已经向江西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债权人申请,法院已受理该事项,
但目前暂未取得法院的执行变更通知,后续需进一步核实确
认。
(二)关于上述债务的现时义务是否解除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李振涛、石家庄中房及相关债权人与你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大额债务豁免的具
体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是否与相关债权人存在除上述附带条件外的“抽屉协议”
或其他交易安排及债务豁免事项对你公司 2022 年度损益或
资本公积的影响。
律师意见:
关于债权人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所经查阅工商信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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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银河生物提供的资料,经本所核查,银河生物在向本所
出具的复函中对应内容与银河生物在《关注函》“公司回复”
中的内容一致。
本所未发现银河生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与相关债权人存在除上述附带条件外的“抽屉协议”或其
他交易安排。债务豁免事项对银河生物 2022 年度损益或资
本公积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李振涛《债务豁免确认函》及石
家庄中房置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务豁免确认函》权利主
体真实,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共豁免银河生物 31,000 万
元债务明确。银河生物如在 2023 年 4 月 25 日前未将豁免后
的债务余额及时、足额付给债权人李振涛及石家庄中房,李
振涛及石家庄中房将有权撤销《豁免函》是附条件的权利,
具有不确定性,不能对抗在 2023 年 4 月 25 日前银河生物被
豁免的债务。
未发现银河生物对大额债务豁免的具体原因及商业合
理性的说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未发现银河生物、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相关债权人存在除上述附带条
件外的“抽屉协议”或其他交易安排。债务豁免事项对银河
生物 2022 年度损益或资本公积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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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公章)
承办律师(罗思方):
二 0 二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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