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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展健康: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19年1月)2019-01-26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
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和要求,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和投
资者关系工作的负责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
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并负责保管相关档案。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
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
会议,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
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
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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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
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
出异议的, 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 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 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
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
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
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
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 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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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
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
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
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
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
管理事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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