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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1999-11-08  

						                      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持有人变更事宜已经获得国家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批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油集团”)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1999]1024号文批准,在资产重组的基础上设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根据重组方案,中油集团作为独家发起人,将其拥有的为成立一家纵向一体化的石油和天然气公司所需的与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生产、原油炼化和炼化产品营销、化学产品的生产和营销及天然气供应、运输和营销有关的资产和业务(含其部分下属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经评估确认后折价入股,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
  作为上述资产重组的一部分,中油集团将下属全资的辽河石油勘探局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注入股份公司。中油集团重组完成后,辽河石油勘探局所持本公司的90,000万股股份(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81.82%,转由股份公司持有。股份公司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所持有的股份仍为国有法人股。
  二、本次变更股份持有人已经获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1999]1024号文、国家财政部财管字[1999]335号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1999]1049号文的批准。
  三、本次股份持有人变更后,辽河石油勘探局不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持有人变更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不变,变更前后主要股东变化如下:
  (一)变更前主要股东情况
      持股人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辽河石油勘探局     90,000            81.82
  (二)变更后主要股东情况
    持股人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股份公司     90,000           81.82
  五、本次股份持有人变更后,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无变动。
  备查文件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1999]1024号文
  2、国家财政部财管字[1999]335号文
  3、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1999]1049号文
  4、金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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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河石油勘探局公告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本公司持有的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的90,000万股股份(国有法人股)转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持有之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我局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油集团”)全资拥有的国有企业。中油集团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贸企改[1999]1024号文批准,作为独家发起人,将其为拥有的为成立一家纵向一体化的石油和天然气公司所需的与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生产、原油炼化和炼化产品营销、化学产品的生产和营销及天然气供应、运输和营销有关的资产和业务(含其部分下属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经评估确认后折价入股,以发起方式设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股份公司”)。
  作为上述资产重组的一部分,中油集团将本公司持有的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注入股份公司。因此,中油集团重组完成后,本公司持有的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的90,000万股股份(国有法人股),占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81.82%,转由股份公司持有,仍为国有法人股。本公司将不再持有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二、本次变更股份持有人已经获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1999]1024号文、国家财政部财管字[1999]335号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1999]1049号文的批准。
  三、本次变更持有人所涉及无质押和法律争议问题。
  四、本局及其关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此前6个月内均没有持有或买卖“辽河油田”流通股票。
  备查文件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1999]1204号文
  2、国家财政部财管字[1999]335号文
  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油办字[1999]第300号文
  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1999]1049号文
  5、金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河石油勘探局
                                               199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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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有
                   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公告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辽河石油勘探局持有的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的90,000万股股份(国有法人股)转由本公司持有之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集团”)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1999]1024号文批准,在资产重组的基础上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重组方案,中油集团作为独家发起人,将其拥有的为成立一家纵向一体化的石油和天然气公司所需的与石油天然气勘探和生产、原油炼制和产品营销、化学产品的生产和营销及天然气供应、运输和营销有关的资产和业务(含其部分下属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经评估确认后折价入股,以发起方式设立本公司。
  作为上述资产重组的一部分,中油集团将其下属辽河石油勘探局持有的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注入本公司,因此,中油集团重组完成后,辽河石油勘探局所持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的90,000万股股份(国有法人股),占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81.82%,将转由本公司持有。本公司授权所属的辽河油田公司管理该等股权,本公司将成为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仍为国有法人股,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及股份结构没有发生变化。
  二、本次股份持有人变更已经获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1999]1024号文,国经贸企改[1999]1049号文及国家财政部财管字[1999]335号文的批准。
  三、本公司经国家经贸委批准于1999年11月5日设立,主要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生产及矿产品的营销;炼油、石油化工、化工产品的生产、营销;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等业务。
  四、本公司不存在受托行使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
  五、本公司承诺在一年内不出让所持有的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且在一年内不收购该公司上市流通的股份。本公司及关联公司、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此前6个月均没有买卖“辽河油田”流通股。
  六、备查文件: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1999]1024号文
  2、国家财政部财管字[1999]335号文
  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1999]1049号文
  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油办字[1999]第300号文
  5、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