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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城:关于解除对锦州彩练集团担保责任的公告2011-12-15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金城       编号:2011-049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对锦州彩练集团担保责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及担保涉诉情况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1 年 12 月至 2003
年 5 月为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州彩练集团)
在锦州市工商银行 9668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2003 年因锦州彩练集团未能按期偿还 939 万元到期贷款,被锦
州市工商银行提起诉讼。2003 年 12 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锦
州彩练集团偿还到期贷款 939 万元及利息,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详见 2005 年 7 月 9 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本公司
对外担保及涉诉补充公告)。
    2005 年 7 月 15 日,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
9668 万元贷款及其相应利息的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2008 年长城公
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锦州彩练集团偿还 8539 万
元贷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9 年 12 月,辽宁
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9)辽民二初字第 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锦
州彩练集团偿还贷款 8539 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详见 2009 年 3 月 17 日和 2010 年 1 月 30 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本公司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2010 年 8 月,辽
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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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将本案由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
    二、解除担保责任情况
    2011 年 11 月 8 日,长城公司与锦州彩练集团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约定锦州彩练集团以 3212 万元受让长城公司对锦州彩练集团的债权
19616.8 万元,其中本金 9668 万元,利息 9948.8 万元。因此,锦州
彩练集团解除本公司在相关担保合同项下的一切担保责任。本公司现
已收到长城公司送达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和锦州彩练集团送达的《告
知函》。
    2011 年 12 月 9 日,根据锦州彩练集团的申请,沈阳铁路运输中
级法院下达(2010)铁中执指字第 5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辽宁省高级
人民法院(2009)辽民初字第 9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1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收到此裁定书。
    三、解除担保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因为锦州彩练集团提供 9668 万元
担保计提预计负债 14767 万元(本金加利息)。此次解除本公司的担
保责任,公司可冲回预计负债 14767 万元,增加公司 2011 年利润 14767
万元。
    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
由于实际债权人锦州彩练集团豁免了本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本公司的债务重组
事项使该准则规定的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可在债务重组
发生的期间确认为收益(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
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的专项核
查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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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
   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债权转让通知书
   3、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函
   4、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铁中执指字第 5
号)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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