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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城:诉讼公告2012-03-23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金城   编号:2012-006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及调解的基本情况
    因发生借贷纠纷,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将本公司起诉至锦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22日,本公司证券部门收到4份《民事起
诉状》和4份《民事调解书》([2012]锦民一初字00008-00011)。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
    住所:锦州市太和区凌南东里宝地城B区7-8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瑞
    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
    法定代表人:陆剑斌
    2、诉讼情况
    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本公司先后与锦州银行凌海支行签订4
笔《银行承兑协议》,约定锦州银行凌海支行根据本公司申请开出承
兑汇票合计13800万元,本公司提供保证金6900万元。汇票到期后,
本公司未能及时还款,锦州银行凌海支行扣除本公司在该行的保证金
6900万元后本公司仍欠6900万元。
    2011年7月15日,锦州银行凌海支行与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签
署《债权转让协议》,将6900万元票款转让给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
同时将该笔债权项下的权利一并转至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并通知
 本公司(详见2011年12月16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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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与典当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公
告》)。
    2012年1月10日,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900万元及利息;
判令本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2年3月20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经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本公司7日内给付锦
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欠款69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减半收取由本公司
负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调解书》,公司将
偿还所欠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欠款合计6900万元及利息。如果本公
司的货币资金不足以清偿,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对诉讼所涉及的抵
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本公司将对抵押物以评估价值为基础进行处
置,处置净损益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将产生影响,具体数额待处置
完毕后方可确定。公司届时将进一步披露相关处置情况。
   六、备查文件
    锦州金信典当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4份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4份([2012]锦民一初字第
00008-00011号)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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