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带料加工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与锦州宝地纸业有限公司进行带 料加工合作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公司拟与宝地 纸业有限公司继续进行带料加工合作,重新签署带料加工协议。目前, 锦州宝地纸业有限公司已成为公司关联方,双方进行带料加工合作为 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认为:该带料加工事项是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 进行的,带料加工定价合理,通过带料加工的生产方式缓解了公司资 金紧张的现状,在重整期间使公司的生产经营得以持续。关联交易没 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与锦州宝地纸业带料加工合 作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张福贵、王宝山、李耀 20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