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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城: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8-16  

						金城股份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金城造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开胜、孙华琛
出席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2012年7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定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12年7月31日的《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报》。本次股东大会已于2012年8月16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
43,290,8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87,834,760股的15.04%。上述人员均持
有相关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或授权证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均在任期内。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金城股份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予以表决。

     监票人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3,290,85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会议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决

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金城股份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本所《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的签字页)




                                     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车 奎


                                     律 师:张开胜


                                             孙华琛


                                            201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