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城: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9-10
金城股份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金城造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开胜、孙华琛
出席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2012年8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决定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12年8月24日的《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报》。本次股东大会已于2012年9月10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
44,548,8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87,834,760股的15.48%。上述人员均
持有相关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或授权证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均在任期内。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
金城股份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关于改聘公司财务审计
机构的议案》和《关于改聘恢复上市保荐人以及股份托管、转让有关
事宜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予以表决。
监票人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改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4,548,85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二)《关于改聘恢复上市保荐人以及股份托管、转让有关事宜的
议案》
同意44,548,85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会议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决
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金城股份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本所《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的签字页)
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车 奎
律 师:张开胜
孙华琛
201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