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城: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2-09-21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 金城 编号:2012-075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我
公司(以下简称“金城股份”或“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案调查事项
(详见 201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公告),2012 年 5 月 24 日公司收到了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2]9 号)。部分当事
人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陈述、申辩,并提请听证,中国证监会召开了
听证会。目前本案已调查、审理终结。2012 年 9 月 20 日,公司收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42 号)。现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明,金城股份对于公司为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金城集团)借款提供担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以及公司资产
抵押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金城股份为金城集团 15,687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后未按规
定披露信息
金城股份与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锦州分行)
于 2000 年 11 月 29 日签订 3 份《保证合同》,后于 2000 年 12 月 28
日签订 2 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对金城集团承担的 5 笔借款债务,
由金城股份向工行锦州分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主债权共计 15,687
万元,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
的借款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经查阅金城股份 2000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0 年 6 月 18 日期间的公告,未见相关信息的专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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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金城股份 2000 年年报显示,上述 5 份《保证合同》担保
金额合计为 15,687 万元,占公司 1999 年度净资产总额的 34.8%。
(二)金城股份对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2009 年 2 月 3 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向辽宁省
高级人民法院递送《起诉状》,将金城集团、金城股份等列为被告,
要求金城集团偿还总额 43,033.9 万元债务,并要求金城股份对其中的
借款本金 15,877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保证责任,陆剑斌指派胡庆
负责处理诉讼具体事宜。2010 年 5 月 4 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
达(2009)辽民二初第 1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城股份对金城集
团 15,687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0 年 6 月 19 日,
金城股份发布《诉讼判决公告》,披露了法院判决情况。
(三)金城股份将公司 57,607 万元资产进行抵押后未按规定披
露信息
金城股份与锦州银行凌海汇成支行(以下简称锦银凌海支行)签
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为金城股份,抵押权人为锦银凌海支
行,抵押担保范围为 2006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期间因
抵押权人连续向借款人发放借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为 4
亿元整。合同有陆剑斌签字及印章。合同附件《锦州银行抵押物清单》
显示,金城股份将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进行了抵押,并分别于
2009 年 1 月 24 日、2 月 9 日、2 月 12 日办理了资产抵押手续,该清
单有金城股份公章和陆剑斌印章。
2009 年 1 月 18 日,金城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36 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办理最高额抵押的决议。陆剑斌、吕立等在决议文件上签
字表示同意。
2009 年 7 月,吕立草拟定上述抵押贷款情况的信息披露文本,
请示陆剑斌,但之后并未进行披露。2010 年 4 月 13 日,金城股份第
五届董事会第 46 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18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0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说明》,陆剑斌、吕立等出席了董事
会会议,胡庆参加了监事会会议,并且均在相关决议上签字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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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股份在《金城股份关于资产抵押情况的说明》中称,公司
2009 年新增抵押资产净值为 57,607 万元,占公司 2008 年度净资产的
397%。
经查,2009 年年报公布前金城股份未将上述资产抵押事项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金城股份 2009 年年报中也没有将其作为当期重大事
项进行披露,仅在《审计报告》第五项中对抵押事项进行了陈列,其
中固定资产抵押净值 17,165 万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抵押净值
70,669 万元,合计 87,834 万元。
金城股份为金城集团 15,687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后未按规定披露
信息的行为违反了 199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及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六十五条至六十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金城股份对涉及公
司的重大诉讼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金城股份将 57,607 万
元资产进行抵押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于金城股份未就重大诉讼事
项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陆剑斌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立、胡
庆是直接责任人员。对于金城股份将 57,607 万元资产进行抵押后未
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陆剑斌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立是直接
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金城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二)对陆剑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吕立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四)对胡庆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二、本公司的说明
1、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拟申请行政复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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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规范公司治理,完善决策程序,加强公司的信息
披露管理,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做好各方面工作,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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