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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城: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2012-10-16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金城          编号:2012-086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5月22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裁
定准许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重整。

    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12年9月24日上午在辽宁省凌海市体育馆
二楼召开。因职工债权组于2012年9月20日提前审议了重整计划草案,会议由担
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经表决,担保债权组及普通
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担保
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进行协商后,由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
行了再次表决。经过再次表决,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于同日下午在辽宁省凌海市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了审议、
表决。经表决,出资人组会议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
事项。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经与出资人组协商,公司对重整计划草
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2年10月12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修订后的重整计划草案
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了再次表决。经表决,出资人组表决仍未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公司于2012年10月15
日向锦州中院申请批准《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公司于2012年10
月16日收到锦州中院(2012)锦民一破字第000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
下:

    一、批准《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1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将与本公告
同日披露,公司将严格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锦州中院(2012)锦民一破字第00015-3号《民事裁定书》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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