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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城:关于恢复上市进展情况公告2012-12-06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金城          编号:2012-108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恢复上市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股份”或“公司”)2008年、2009年、
2010年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于2011年4月28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
市。现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金城股份于2012年4月27日公布了《2011年年度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
于2012年5月4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及材料,深圳证券
交易所已于2012年5月7日正式受理了公司关于恢复股票上市的申请。金城股份目
前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补充提交申请恢复上市的资料,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同意受理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
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补充提供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
期限内)。
    同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前
对公司股票作出是否恢复上市的决定,如届时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未能获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则公司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2012年5月22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
作出(2012)锦民一重破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锦州永利
投资有限公司申请金城股份重整一案,同时并指定金城股份清算组为管理人。锦
州中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锦民一破字第00015-3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批准《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
公司重整程序。
    2012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锦州中院(2012)锦民一破字第00015-6号《民
事裁定书》。锦州中院对本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情况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确认《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期间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