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城: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1-15
金城股份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金城造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开胜、孙华琛
出席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2012年12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决定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12年12月19日的《证券日
报》和《上海证券报》。本次股东大会已于2013年1月15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
31,314,0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87,834,760股的10.88%。上述人员均
持有相关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或授权证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均在任期内。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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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关于增补李恩明为公司
董事的议案》、《关于增补包玉梅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增补吴艳
华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增补朱祖国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
增补马孟林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增补兰晓明为公司董事的议
案》、《关于增补袁青鹏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增补杨永辉
为公司监事的议案》等8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予
以表决。
监票人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增补李恩明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 31,314,03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2、《关于增补包玉梅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 31,314,03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3、《关于增补吴艳华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 31,314,03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4、《关于增补朱祖国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 31,314,03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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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0 股。
5、《关于增补马孟林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 31,314,03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6、《关于增补兰晓明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 31,314,03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7、《关于增补袁青鹏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31,314,03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8、《关于增补杨永辉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 31,314,03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会议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决
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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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股份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本所《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的签字页)
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车 奎
律 师:张开胜
孙华琛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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