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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城:关于公司债务重组收益的说明2013-01-29  

						                     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重组收益的说明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法院裁定,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股份)于 2012 年 10
月 17 日开始执行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金城股份于 2012 年 10
月确认了债务重组收益。金城股份确认债务重组收益主要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第 12 号—债务重组》以及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2009 年第 2 期、会计部函[2009]60 号)进行处理的。
    金城股份执行重整计划的主要事项如下:
    1、2012 年 10 月 16 日法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
    2、从收到锦州中院裁定批准《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日起至
2012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收到锦州市土地收储开发中心支付河滩地收储补偿款
32,995 万元,重组方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无偿提供的货币资金 13,300
万元,凌海市人民政府拨付的的补贴款 5,000 万元,宝地集团提供资金支持 2,600
万元。
    3、截止审计报告日金城股份对相关债权进行了清偿。
    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金城股份应支付的各类债权金额合计
172,878.08 万元,其中担保债权 20,275.52 万元、职工债权 18,222.67 万元、
税款债权 23,466.89 万元、普通债权 110,913.00 万元。
    (1)担保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总额为 20,275.52 万元,其中担保债权中
4,930.25 万元应全额清偿,余款 15,345.26 万元列入普通债权清偿。
    担保债权清偿完毕。共计偿还担保债权 5,716.52 万元,其中从破产重整管
理人账户清偿 3,510.65 万元,关联方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本公司偿还
财政局 2,205.87 万元。
    金城股份预计确认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担保债权债务重组收益的金额为
14,559.00 万元。
    (2)职工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总额为 18,222.67 万元,主要为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离职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
    职工债权清偿完毕,金城股份确认的职工债权重组收益为 0。
    (3)税款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总额为 23,466.89 万元。
    税款债权清偿完毕,金城股份确认的税款债权重组收益为 0。
    (4)普通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的金额为 109,745.28 万元,无法就担保财产
优先获偿的 15,345.26 万元债权列入普通债权清偿,未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为
1,167.72 万元,普通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 126,258.26 万元。
    金城股份对已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确认的普通债权进行了清偿,其
中已支付的普通债权的金额为 3,045.13 万元、提存至管理人处专项用于清偿普
通债权的资金为 3,833.66 万元。
    金城股份确认经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债务重组收益的金额为
105,986.36 万元。
    综上所述,金城造纸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金额为 120,545.36 万元。
    4、2012 年 11 月 23 日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12 年 11 月 23 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锦民一破字第
00015-6 号作出裁定:
    (1)确认《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期间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
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证监会会计部函[2009]60 号的相关规定为“上市公司通常应在破产重整协
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
除。”我们对金城股份 2012 年 1-10 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2 年 11
月 28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我们认为,截止审计报告日金城股份执行重整计划的
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以确认债务重
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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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