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城: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5-17
金城股份 2012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金城造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开胜、孙华琛
出席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2013年4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决定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13年4月26日的《巨潮资
讯网》、《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本次股东大会
已于2013年5月17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
30,303,5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87,834,760股的10.52%。上述人员均
持有相关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或授权证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均在任期内。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2年度财务决算方案》、《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关于续聘亚太(集
金城股份 2012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和《会计差错更
正的议案》等八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予以表决。
监票人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0,303,59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2、《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0,303,59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3、《2012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同意30,303,59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4、《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30,303,59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5、《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同意30,303,59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6、《关于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0,303,59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8、《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同意30,303,59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八项议案全部获得通过。会议作出股东大会
决议。决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金城股份 2012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车 奎
律 师:张开胜
孙华琛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