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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城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将无法支付款项转营业外收入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4-30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将无法支付款项转营业外收入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城股

份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

询问后,对关于公司将无法支付款项转营业外收入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为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的公允、真实、完整,公司对破产重整期间

债权人未进行申报的应付款项进行了清理,经查部分应付款项对方单

位未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且一直未与公司

联系,时间都已超过 3 年以上,该调查事宜的相关法律事实已经辽宁

华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辽华律(民)法见字第 00010 号法律意见书予

以 认 定 。 根据 企业 会 计 准 则的 规定 , 公 司 将 该 无法 支 付 的 款项

9,790,036.67 元予以核销,按规定转入“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处理,

本次核销将增加 2013 年度损益。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将无法支付款项 9,790,036.67 元予以核

销,按规定转入“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处理是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

                   独立董事签名:张福贵、王宝山、程春梅、卢剑波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