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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城股份: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的核查意见2014-05-0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股份”或“公司”)因 2008-2010
     年度三年连续亏损,于 2011 年 4 月 28 日暂停上市,并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收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深
     证上[2012]468 号),决定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西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金城股份恢复上市保荐人,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
     就金城股份关联方的业绩承诺履行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联方业绩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承诺方     承诺日期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根据亚太(集团)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金地
锦州宝                      针对锦州金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纸业”)的
           在辽宁省锦州                                                                           纸业 2013 年审计报告
地建设                      2012-2013 年的业绩承诺:
           市中级人民法                                                                           (亚会 A 审字(2014)
集团有                      承诺金地纸业 100%股权赠予金城股份后,在 2012 年度能够
           院(以下简称                                                                           022 号),金地纸业
限公司                      实现归属于金城股份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200 万元,在 2013
           “锦州中院”)                                                                         2013 年 的 净 利 润 为
(以下                      年度能够实现归属于金城股份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000
           2012 年 10 月                                                                          213.38 万元,低于承
简    称                    万元。如果最终实现的归属于金城股份的净利润未到达上述
           批准的《重整                                                                           诺 净 利 润 786.62 万
“宝地                      标准,由宝地集团在相应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以现金方
           计划》中承诺                                                                           元,宝地集团尚需将
集团”)                    式向金城股份补足。
                                                                                                  该 786.62 万元以现金
                                                                                                  方式向金城股份补
                                                                                                  足。
                            针 对 兴 国 恒鑫 矿 业 有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 恒 鑫 矿业 ” )   根据亚太(集团)会
                            2012-2013 利润贡献的承诺: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在锦州中院       恒鑫矿业 10%股权股权赠予金城股份后,在 2012 年度能够实                通合伙)出具的金城
           2012 年 10 月    现归属于金城股份的净利润及实际分红不低于人民币 220 万                 股份 2013 年审计报告
朱祖国
           批准的《重整     元,在 2013 年度能够实现归属于金城股份的净利润及实际分                (亚会 A 审字(2014)
           计划》中承诺     红不低于人民币 880 万元,如果最终实现的归属于金城股份                 021 号),恒鑫矿业
                            的净利润及实际分红未到达上述标准,由朱祖国在相应会计                  2013 年贡献的净利润
                            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金城股份补足。                         及分红为 880 万元。
宝地集                      针对金城股份 2012-2013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               根据亚太(集团)会
团,朱     2012 年 11 月    含恒鑫矿业贡献的利润)承诺: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祖国及                      1、金城股份 2012 年 11-12 月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通合伙)出具的金城
                                                          1
承诺方      承诺日期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其一致                      利润(不含恒鑫矿业贡献的利润),加上本公司由于履行其       股份 2013 年审计报告
行动人                      对金地纸业 2012 年归属于金城股份的利润承诺而支付给金城     (亚会 A 审字(2014)
(连带                      股份的现金(如有),合计值不低于 224.99 万元。             021 号),金城股份
承     诺                   如果金城股份最终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       2013 年度归属于母公
人)                        含恒鑫矿业贡献的利润)未到达前述标准,由本公司在相应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金城股份补足。          (不含恒鑫矿业贡献
                            2、金城股份 2013 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    的利润)712.18 万元,
                            含恒鑫矿业贡献的利润),加上本公司由于履行其对金地纸       如加上宝地集团由于
                            业 2013 年归属于金城股份的利润承诺而支付给金城股份的现     履行其对金地纸业
                            金(如有),合计值不低于 1,414.95 万元。                   2013 年归属于金城股
                            如果金城股份最终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       份的利润承诺而应支
                            含恒鑫矿业贡献的利润)未到达前述标准,由本公司在相应       付给金城股份的现金
                            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金城股份补足。          786.62 万元后,合计
                                                                                       值为 1498.8 万元,将
                                                                                       超过承诺数 83.85 万
                                                                                       元。宝地集团由于履
                                                                                       行其对金地纸业 2013
                                                                                       年归属于金城股份的
                                                                                       利润承诺而应支付给
                                                                                       金城股份的现金
                                                                                       786.62 万 元 尚 未 支
                                                                                       付。
                            一、宝地集团就公司 2014-2015 年的净利润作出如下承诺
                            在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下,公司 2014 年、2015 年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含恒鑫矿业贡献的利润)
                            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1,514.00 万元、人民币 1,619.98 万元。如
                            果公司最终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到达前述
                            标准,由宝地集团在相应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以现金方
宝地集                      式向公司补足。
团、朱                      二、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恒鑫矿业 2014-2015 年贡献的
祖国及      2012 年 12 月   净利润作出如下承诺                                         正在履行
其一致                      在朱祖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行动人                      的情况下,公司所持有的恒鑫矿业 10%股权在 2014 年度能够
                            实现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及实际分红不低于人民币 941.60 万
                            元,在 2015 年度能够实现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及实际分红不
                            低于人民币 1,007.51 万元。如果恒鑫矿业最终实现的归属于
                            公司的净利润及实际分红未到达上述标准,由朱祖国及其一
                            致行动人在相应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
                            补足。




            二、保荐机构意见
            基于以上情况,西南证券认为:宝地集团需向金城股份现金补足 786.62 万
                                                     2
元,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宝地集团的该项承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方承诺履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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