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4-050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召开时间 2014 年 5 月 21 日上午 11:00 2、召开地点: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恩明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75 人,代表股份 101,944,793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35.4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71 人,代 表股份 4,861,48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辽宁文柳山律师事 务所张开胜律师和孙华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97,572,7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5.71%,反对 3,791,74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3.72%,股,弃权 580,301 股, 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57%,通过本议案。 2、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97,573,5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5.71%,反对 3,790,94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3.72%,弃权 580,301 股,占 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57%,通过本议案。 3、2013 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97,572,7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5.71%,反对 3,585,44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3.52%,弃权 786,601 股,占 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77%,通过本议案。 4、2013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同意 97,572,7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5.71%,反对 3,585,44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3.52%,弃权 786,601 股,占 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77%,通过本议案。 5、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97,433,18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5.57%,反对 4,445,75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4.36%,弃权 65,860 股,占与 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6%,通过本议案。 6、关于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同意 97,573,5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5.71%,反对 -2- 3,584,64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3.52%,弃权 786,601 股,占 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77%,通过本议案。 7、关于公司将无法支付款项转营业外收入的议案 同意 97,573,5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5.71%,反对 3,584,64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3.52%,弃权 786,601 股,占 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77%,通过本议案。 8、公司 2013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 97,573,5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5.71%,反对 3,584,04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3.52%,弃权 787,201 股,占 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77%,通过本议案。 会上,独立董事作了 2013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开胜、孙华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 大会决议; 2、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5 月 21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