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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城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4-08-13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4-070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
“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4 号《关于对朱祖
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2014]5 号《关于
对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的全文如下:
“朱祖国、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于 2012 年 10 月在《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中承诺:‘朱祖国(包括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自重整
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将其合
法拥有的矿产行业优质资产或金城股份股东大会认可的其他优质资
产,经证券监管机关许可后注入公司,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公司的持续
经营及盈利能力。拟注入资产的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且至少
包括朱祖国持有的恒鑫矿业公司全部股权,并同时符合证券监管机关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条件及要求’。截至目前,该承诺事项尚未
履行完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的规定。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
(试行)》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予以警示。现要求你们按照《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的规定,尽快解决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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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应当在 2014 年 9 月 30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
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
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
定》的全文如下:
“朱祖国、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
    经查,2012 年 10 月,你们在《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中承诺:‘朱祖国(包括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自重整计划获得法
院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将其合法拥有的矿
产行业优质资产或金城股份股东大会认可的其他优质资产,经证券监
管机关许可后注入公司,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
力。拟注入资产的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且至少包括朱祖国持
有的恒鑫矿业公司全部股权并同时符合证券监管机关关于重大资产
重组的其他条件及要求’。截至目前,该承诺事项尚未履行完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的规定。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等有关规
定,现要求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对未能按期履行承诺的原因、目前进展,
下一步解决方案作出公开说明,并提示相关风险。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
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针对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人员高度
重视,将按照辽宁证监局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计划,
形成整改报告,及时上报辽宁证监局,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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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人员在此对投资者表示深深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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