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股份:公司与黄文荣、李显鹄、马静、郭劲松之业绩补偿协议2014-10-13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与
黄文荣、李显鹄、马静、郭劲松
之
业绩补偿协议
二〇一四年十月
业绩补偿协议
本《业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4 年 10 月 9 日
共同签署:
甲 方: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股份”)
住 所: 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
法定代表人: 李恩明
乙 方:补偿义务主体
黄文荣
身份证号:52212119641227****
李显鹄
身份证号:52242119431227****
马静
身份证号:52210119680508****
郭劲松
身份证号:11011019650317****
在本协议中,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各方”。
鉴于:
1. 2014 年 10 月 9 日,金城股份分别与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
花集团”)全体股东及重庆百花生物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生
物”)除百花集团外的股东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金城
股份拟采用增发新股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收购百花集团 100%股份及百花
生物 48.94%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 作为百花集团股东,乙方同意对标的资产 2014 年度至 2017 年度(以下简称“补
偿期”或“承诺年度”)的净利润作出承诺,并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就标的资产
实际盈利数不足承诺利润数的情况对金城股份进行补偿。
据此,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 着
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各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标的资产
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指百花集团 100%股份与百花生物 48.94%股份之和,即假设
本次交易完成后百花生物由百花集团 100%控股情形下百花集团 100%的股份。根
据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以 2014 年 8 月 31 日作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
资产的初步评估,标的资产的预估值为 171,221.58 万元。
第二条 标的资产承诺利润数
2.1 根据乙方对标的资产未来年度净利润的预测情况,乙方预计标的资产 2014 年
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的净利润(本协议所称净利润特指标的
资产相关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下同)分别不低于 12,500 万元、15,000 万元、18,000 万元、21,600 万元。
2.2 各方同意,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标的资产在 2014 年度至 2017
年度的净利润作出承诺(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最终的承诺净利润数
以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标的资
产相关预测利润数为依据,由本协议各方另行确定,但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协
议第 2.1 条约定的相应数值。
2.3 如标的资产在补偿期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协议各方根据第 2.2 条确定的
承诺利润数,则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补偿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
第三条 标的资产盈利预测差异的确定
在补偿期内,金城股份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对标的资产当年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
利润数”)与本协议第 2.2 条约定的承诺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负责金
城股份年度审计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于金城股份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时对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计报告”),乙方应当根据
专项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相应补偿义务并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
补偿。
第四条 利润补偿方式
4.1 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如发生实际利润数低于承诺利润
数而需要乙方进行补偿的情形,金城股份应在当年年报公告后按照本协议规
定的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主体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应补
偿股份”)及应补偿的现金数(以下简称“应补偿现金数”),向补偿义务主
体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面通知,并在当年的审计报告出具后两个月内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补偿事宜,对应补偿股份以人民币 1.00 元的总价格进
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4.2 补偿期内应补偿股份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股份=[(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
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利润数总和]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发
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已补偿现金数÷本次发行价格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上述公式所称补偿期限为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
和 2017 年四个会计年度。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小
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
并增加 1 股的方式进行处理。
4.3 本次承担补偿义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补偿义务主体”)为本协议乙方,其中,
黄文荣、李显鹄、马静为第一顺序补偿义务主体,郭劲松为第二顺序补偿义
务主体,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产生补偿义务时,首先由黄文荣、李显鹄、马
静以其在本次交易中各自获得的现金对价和股份对价总额为限向甲方履行
补偿义务;第一顺序补偿义务主体所获交易对价总额仍低于本协议项下应补
偿金额的,不足部分由郭劲松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现金对价和股份对价
总额为限向甲方履行补偿义务。各补偿义务主体应当首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
获得的甲方股份进行股份补偿,补偿义务主体所持剩余股份数低于根据本协
议计算的应补偿股份的,补偿义务主体应当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应补偿现
金数=(补偿义务主体应补偿股份数-补偿义务主体所持剩余股份数)×本次
发行价格。
第一顺序补偿主体应当按照如下比例确定应承担的补偿比例:
姓名 补偿比例
黄文荣 83.48%
李显鹄 10.57%
马静 5.95%
在前述所有补偿义务主体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履行补偿义务的过程中,黄
文荣应就补偿义务主体所承担的补偿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在其
他义务主体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补偿义务时,甲方有权向黄文荣追偿
的金额不以黄文荣获得的交易对价总额为限,黄文荣按照本协议约定代替其
他补偿义务主体先行向甲方承担补偿义务之后,有权就其代为补偿的金额向
其他补偿义务主体进行追偿。
4.4 补偿义务主体应当按照如下顺序向甲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补偿责任:
(1) 第一顺序补偿义务主体以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进行补偿。第一顺序补偿义
务主体各自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每年应补偿股份数=乙方当年
应补偿股份总数×第一顺序补偿义务主体应承担的补偿比例。各补偿义务
主体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甲方股份数作为股份补偿上限。
(2) 第一顺序补偿义务主体以现金进行补偿。第一顺序补偿义务主体所持剩余
股份数低于根据本协议计算的应补偿股份的,第一顺序补偿义务主体应当
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应补偿现金数=(应补偿股份数-所持剩余股份数)
×本次发行价格。
(3) 第二顺序补偿义务以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进行补偿。第二顺序补偿义务主
体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每年应补偿股份数=乙方当年应补偿股
份数-第一顺序补偿义务主体当年已承担的应补偿股份数-(第一顺序补
偿义务主体当年已承担的应补偿现金数÷本次发行价格)。第二顺序补偿义
务主体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甲方股份数作为股份补偿上限。
(4) 第二顺序补偿义务主体以现金进行补偿。第二顺序补偿义务主体所持剩余
股份数低于根据本协议计算的应补偿股份的,第二顺序补偿义务主体应当
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应补偿现金数=(第二顺序补偿义务主体应补偿股
份数-第二顺序补偿义务主体所持剩余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
4.5 各方同意,如果本次交易未能于 2014 年实施完毕且标的资产 2014 年度实现
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利润数的,则第一顺序补偿义务主体应当于本次交易实施
完毕后按照第 4.3 条约定的比例就 2014 年度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利润数的差
额部分以现金形式对甲方进行补偿,同时,本协议第 4.2 条约定的补偿期限
自动调整为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三个会计年度。
4.6 业绩补偿的具体安排
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如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公式计算确
定的应补偿股份为正数,则公司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专项审计报告及应补偿
的股份数量和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如有)书面通知补偿义务主体;补偿义务
主体应在收到公司发出的前述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其所持公司
股份的权利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锁定、股权质押、司法冻结等情形)及
最终可以补偿给公司的股份数量和股份不足补偿部分的现金补偿金额书面
回复给公司,并协助公司办理股份补偿所需的相关手续。
公司在收到补偿义务主体提供的书面回复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最终确定补
偿义务主体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和现金金额,并在 30 日内就补偿股份的股票
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若股份回购事宜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所需要
的批准(如有),由公司以 1.00 元的总价定向回购全部应补偿股份,并予
以注销;若股份回购事宜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获得所需要的批准
(如有),则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确定不能获得所需要的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补偿义务主体,补偿义务主体将在接到通知后的 30 日
内尽快取得所需要的批准(如有),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规则和监管
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将等同于上述应回购数量的股份赠送给公司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
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本数量(扣除补偿义务主体持有的股
份数后)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如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公式计算确定
的每一补偿年度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为负数或零,则该补偿年度不新增回购股
份(补偿股份)数量也不减少以前补偿年度已累积的回购股份(补偿股份)
数量。
自补偿义务主体将其可以补偿给公司的股份数量及现金金额书面回复公司
之日,至相关股份补偿义务履行完毕期间,若补偿义务主体所持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司法冻结、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影响可以实际补偿
给公司的股份数量的,补偿义务主体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调
整补偿的具体方案。
按本协议确定补偿义务主体需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的,补偿义务人应根据公
司出具的现金补偿书面通知,在公司相应年度的年度报告(包括专项意见)
披露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补偿款一次汇入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 标的资产整体减值测试补偿
5.1 2017 年度届满后,甲方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当年度财务报告时对标
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出具年度财务报告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经减值
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
已补偿现金数,则补偿义务主体应当参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补偿程序和补
偿顺序另行向甲方进行补偿。
5.2 补偿义务主体另需补偿的股份=[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 ÷本次发行价格。
第六条 补偿股份的调整
各方同意,若甲方在补偿期限内有现金分红的,其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公式
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回购股份实施前上述年度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赠
送给甲方;若甲方在补偿期限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补偿股份的数
量应调整为: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
增比例)。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方未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害的,守约方有权要求
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八条 附则
8.1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 甲方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交易;
(2) 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交易;
(3)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8.2 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解除或终止的,则本协议同时解除
或终止。
8.3 本协议一式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合计执三份,其余用于履行报批、备案
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签章页)
甲 方: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本页无正文,为《业绩补偿协议》之签章页)
乙方:
黄文荣
乙方:
李显鹄
乙方:
马 静
乙方:
郭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