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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城股份: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2015-05-04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5- 015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股东高万峰与债权人债权纠纷一案

     公司股东高万峰因与债权人债权纠纷一案,债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受理其财产保全申请,

并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下发《2014 衡中法诉保执字第 136 号》,查封冻结

高万峰名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0,802,254 股,冻结期限为 2014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7 日。详见 2014 年 12 月 12 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的公告》

     2015 年 3 月 26 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民事调解书》(2014)衡中法

民三初字第 167 号,其主要内容为,股东高万峰与其债权人经衡阳中院调解,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 协 议 中 高 万 峰 承 认 欠 债 权 人 借 款 本 息 现 金 人 民 币 共计

134,888,000 元整,因无现金支付上述款项,高万峰同意将其有的金城股份

30,802,254 股限售流通股股票划转至债权人名下,冲抵借款本息 134,888,000

元。本次诉讼费、保全费共计 363,120 元,由高万峰负担。债权人已向衡阳

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衡阳中院已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向债权人下达《受理执

行案件通知书》(2015)衡中法执字第 9 号,决定立案执行。详见 2015 年 4

月 9 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及复牌的公告》。

     2015 年 4 月 29 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15)

衡中法执字第 9 号,衡阳中院受理债权人强制执行申请,责令高万峰自执行

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

强制执行。

     二、债权人与朱祖国、高万峰等人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因债权人与朱祖国、高万峰等人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人于 2015
年 3 月 26 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提出诉

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查封、扣押朱祖国等人价值 860 万元的财产或

高万峰名下持有金城股份 3,246,750 股股票中价值 860 万元的股票。兰州中院

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5)兰立保字第 22 号。高万峰

所持的 30,802,254 股金城股份股票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被兰州中院司法轮候

冻结。详见 2015 年 4 月 9 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

进展及复牌的公告》。

    2015 年 4 月 29 日,公司收到债权人的代理律师的律师函,律师函告知:

根据兰州中院的(2015)兰立保字第 31 号民事裁定书,高万峰持有的

30,757,374 股金城股份股票已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了轮候保全。

    截至目前,高万峰持有本公司30,802,254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0.7%。

    公司将督促各方妥善解决相关事项,积极关注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予以

披露。因该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