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股份: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2015-07-14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5-038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金城股份”)股东高万峰
因与债权人债权纠纷一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
院”)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下发《2014 衡中法诉保执字第 136 号》,查封
冻结高万峰名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0,802,254 股。详见 2014 年 12 月 12 日《金
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的公告》。
2015 年 3 月 26 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2014)衡中法民三初字第 167
号《民事调解书》,高万峰与其债权人经衡阳中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同
意将其持有的金城股份 30,802,254 股限售流通股股票划转至债权人名下,冲
抵借款本息 134,888,000 元。
2015 年 3 月 30 日衡阳中院向债权人下达了(2015)衡中法执字第 9 号
《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执行。详见 2015 年 4 月 9 日《金城造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及复牌的公告》。
2015 年 4 月 29 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送达的(2015)衡中法执字第 9
号《执行通知书》。详见 2015 年 5 月 4 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
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
2015 年 5 月 26 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听证通知书》,因《关于共同
参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一致行动协议》中的除高万峰以外的其他
一致行动人要求衡阳中院停止执行将高万峰名下的金城股份 30,802,254 股过
户给债权人、将案件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向衡阳中院提出执行复
议(异议)。衡阳中院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后,曹雅群、
朱祖国、张寿清向衡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衡阳中院(2014)衡中法民
三初字第 167 号《民事调解书》。2015 年 7 月 6 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2015)
衡中法民三初字第 99 号《案件受理通知书》,衡阳中院受理曹雅群、朱祖国、
张寿清所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衡阳中院将于 2015 年 8 月 6 日开庭审理。
2015 年 7 月 13 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2015)衡中法执异字第 18 号《执
行裁定书》,驳回曹雅群、张寿清关于要求衡阳中院停止执行将高万峰名下
的金城股份 30,802,254 股过户给债权人、将案件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异议申请。
目前,高万峰名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0,802,25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7%,仍被衡阳中院查封冻结。
公司将督促各方妥善解决相关事项,积极关注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予以
披露。因该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