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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城股份: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2015-08-12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5-044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金城股份”)股东高万峰

因与债权人债权纠纷一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

院”)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下发《2014 衡中法诉保执字第 136 号》,查封

冻结高万峰名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0,802,254 股。详见 2014 年 12 月 12 日《金

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的公告》。

    2015 年 3 月 26 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2014)衡中法民三初字第 167

号《民事调解书》,高万峰与其债权人经衡阳中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同

意将其持有的金城股份 30,802,254 股限售流通股股票划转至债权人名下,冲

抵借款本息 134,888,000 元。

    2015 年 3 月 30 日衡阳中院向债权人下达了(2015)衡中法执字第 9 号

《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执行。详见 2015 年 4 月 9 日《金城造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及复牌的公告》。

    2015 年 4 月 29 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送达的(2015)衡中法执字第 9

号《执行通知书》。详见 2015 年 5 月 4 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

股份司法冻结进展公告》。

    2015 年 5 月 26 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听证通知书》,因《关于共同

参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一致行动协议》中的除高万峰以外的其他

一致行动人要求衡阳中院停止执行将高万峰名下的金城股份 30,802,254 股过

户给债权人、将案件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向衡阳中院提出执行复

议(异议)。衡阳中院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举行听证会。2015 年 7 月 13 日,

公司收到衡阳中院(2015)衡中法执异字第 18 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曹雅
群、张寿清关于要求衡阳中院停止执行将高万峰名下的金城股份 30,802,254

股过户给债权人、将案件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申请。

    因曹雅群、朱祖国、张寿清向衡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衡阳中院

(2014)衡中法民三初字第 167 号《民事调解书》。2015 年 7 月 6 日,公司

收到衡阳中院(2015)衡中法民三初字第 99 号《案件受理通知书》,衡阳中

院受理曹雅群、朱祖国、张寿清所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衡阳中院于 2015

年 8 月 6 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次庭审后法院尚未作出裁决意见。公司将继

续关注该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予以披露。因该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

司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目前,高万峰名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0,802,25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7%,仍被衡阳中院查封冻结。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