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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城股份:关于参股公司股权冻结公告2015-12-31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5-089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股权冻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参股公司股权冻结情况
    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恒鑫矿业”)为金城造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本公司
持有其 6.88%的股权。2015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收到恒鑫矿业发来
的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兴执字第 398 号扫
描件,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在 2015 年 2 月 5 日作出的
(2015)兴民二初字 79 号民事判决书,于 2015 年 3 月 4 日向被
执行人兴国县恒鑫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
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和投资收益。
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拍卖或提供抵押担保。
    2、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该事项法律文书的相关情况
    根据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二初字 79 号民事判
决书、强制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恒鑫矿业股权被司法冻结的
相关情况如下:
    据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二初字 79 号民事判决
书认定,原告兰福英因与被告恒鑫矿业及兴国县金龙金矿,因生
产所需向赣州市祥润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祥润公司”)购买钢
材等生产资料,共结欠祥润公司货款计 1043110.64 元。2014 年
10 月 10 日,原、被告及祥润公司三方签订了《公司债权转让协议
书》一份,祥润公司将以上债权转让给原告。协议签订后,两被
告一直未向原告履行还款协议,原告遂于 2015 年 1 月 13 日诉至
法院处理。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恒鑫矿业及兴国县金
龙金矿偿还被告货款计 1043110.64 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五日内
履行完毕。
    因两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除已归还的 20 万元外,剩余货款
843110.64 元及利息等。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执
字第 398 号执行裁定书。
    三、裁定异议
    根据(2015)兴执字第 398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表述
为:“冻结被执行人兴国县恒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和投资收益。”
但根据此裁定,兴国县人民法院的表述明确存在歧义。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53
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之规定,兴国县人民法院并未明确
对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在哪一家的股权进行冻结;同时,有限
责任公司的股东系由自然人或法人组成,而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
司的股东系朱祖国、上海平易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 10 名自然人和
法人股东组成,故,法院的冻结存在模糊性,且也无权冻结 10 名
自然人和法人股东在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
    为此,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正式向
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查封异议申请及声明,兴国县人民法院已立
案受理。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虽为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股
东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相关送
达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任何查封裁定等法律文书前,必
须要不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司法送达,送达后相关利害关系人有
权依法提起异议。现在,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收到兴国县
人民法院的送达文书,因此,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虽对金城造
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告知,但此不能作为我公司提起异议申请之
基础,需收到法院的送达文书,方可正式提出。
    四、该事项对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承诺的影响
    1、朱祖国(包括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在《金城造纸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承诺:朱祖国(包括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
人)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出重大资产重组
方案,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产行业优质资产或贵公司股东大会认可
的其他优质资产,经证券监管机关许可后注入公司,进一步增强
和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拟注入资产的评估值不低于
人民币 15 亿元且至少包括朱祖国持有的恒鑫矿业公司全部股权,
并同时符合证券监管机关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条件及要求。
    目前恒鑫矿业资产重组承诺已超期。
    2、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恒鑫矿业 2015 年贡献的净利润
作出承诺:在朱祖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公司未发生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况下,公司所持有的恒鑫矿业股权在 2015 年度能够实
现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及实际分红不低于人民币 1,007.51 万元。
如果恒鑫矿业最终实现的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及实际分红未到达
上述标准,由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相应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
月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
    目前,兴国县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提起
的查封异议申请及声明,此案件的进展是否对朱祖国及一致行动
人的资产注入承诺存在不确定性,但不影响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
人的利润承诺的履行。
    公司将积极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予以披露。因该事项
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
风险。
    备查文件:
    1、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兴执字第
398 号
    2、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二初字 79 号《民事
判决书》、《强制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3、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查封异议申请书》
    4、兴国县人民法院(2015)兴执异字第 25 号《执行案件受
理通知书》
    5、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声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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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