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将无法支付款项转营业外收入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12-31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将无法支付款项转营业外收入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城股
份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
询问后,对关于公司将无法支付款项转营业外收入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为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的公允、真实、完整,公司对 2012 年启动
破产重整程序前的应付款项进行了清理,经查有 12967669.69 元的应
付款项对方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采取有效方式向公司主
张任何权利,且一直未与公司联系,时间都已超过三年以上,该事项
的相关法律事实已经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辽华律(2015)法律
字第 00033 号法律意见书予以认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
司于 2015 年将无法支付的款项 12967669.69 元予以核销,按规定转
入“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处理,本次核销将增加 2015 年度当期损
益。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将无法支付款项 12967669.69 元予以核
销,按规定转入“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处理是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
独立董事签名:张福贵、王宝山、程春梅、卢剑波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