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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城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决定的公告2016-01-15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6-003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事项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不予核准金
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的决定》(证监许可【 2016】77 号),文件内容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重组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举
行 2015 年第 109 次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及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进行了审核。
    并购重组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本次重组标的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
报告期内 5 名董事中 4 名董事发生变动,高级管理人员中新增 3 名、变
更 1 名,申请材料未充分披露上述事项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
    本次重组标的公司江苏院 2014 年与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存在同业竞争,申请材料未充分披露
2015 年 6 月神雾集团将相关业务、资产、人员注入江苏院的情况,以
及是否仍存在同业竞争。
    你公司部分股东存在代持及其他利益安排等,申请材料未充分披露
相关风险。
    并购重组委认为,上述情形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09 号)第四条的规定不符。
   并购重组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方案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3 票,方案未获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止
本次方案作出决议,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上述决定,公司董事会将于收到此决定之日起 10 日
内对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作出决议,同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