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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城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朱祖国持有的恒鑫矿业股权冻结公告2016-03-15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6-010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
           朱祖国持有的恒鑫矿业股权冻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当事人情况介绍
    朱祖国及一致行动人曹雅群、张寿清、文菁华为金城造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控股股东,朱祖国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
    朱祖国为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恒鑫矿业”) 法
定代表人,持有恒鑫矿业股权 44.686%。恒鑫矿业主营业务为矿产
品的生产及销售,注册资本 726.75 万元,设立时间 2002 年 8 月
29 日,注册地址兴国县社富乡九山村。
    恒鑫矿业为公司的参股公司,本公司持有其 6.88%的股权。
    二、朱祖国持有的恒鑫矿业股权司法冻结情况
    2016 年 3 月 11 日公司收到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6)赣
0732 民初 360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朱祖国、恒鑫矿业及其他三名被告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
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祖国在恒鑫矿业名下 44.686%的股权。原
告方面亦为申请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
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告朱祖国在恒鑫矿业名下 44.686%的股权,冻结期
限为两年;
    2、查封原告方面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查封期限
为两年。
    公司将积极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予以披露。因该事项
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
赣 0732 民初 360 号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