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股份: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6-03-22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6-014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3 月 15 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
司”或“金城股份”)披露《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
朱祖国持有的恒鑫矿业股权冻结公告》(编号:2016-010 号),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祖国、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
矿业”)及其他三名被告由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诉,原告向江西省
兴国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国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兴国县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朱
祖国在恒鑫矿业名下 44.686%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
上市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金
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 30 号),
要求上市公司函询实际控制人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其持有的
恒鑫矿业股权冻结等相关事项进行详细说明。2016 年 3 月 18 日,上
市公司收到朱祖国的《回复函》,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的事项进行
了回复,具体见附件《回复函》。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1 日
—1—
附件
回复函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5 日,朱祖国及一致行动人收到公司转交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对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
函【2016】第 30 号),针对所述问题,回复如下:
1.请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朱祖国就上述诉讼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诉讼事项的起因和具体内容、诉讼发生的时间、
上述诉讼后续的庭审安排等。
回复:
因恒鑫矿业资金周转困难,2015 年 7 月向原告借款 530 万元,
由朱祖国提供担保,期间恒鑫矿业陆续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后续
资金及利息无法按期支付,原告进行诉前财产保全,除兴国县人民
法院(2016)赣 0732 民初 360 号民事裁定书,朱祖国及恒鑫矿业公
司均未收到兴国县人民法院其他的相关法律文书。目前,恒鑫矿业
和朱祖国正在与原告沟通,拟进行庭外和解,尽快解除对朱祖国所
持恒鑫矿业股权的冻结。
2.上述诉讼事项导致朱祖国在恒鑫矿业名下 44.686%的股权被
冻结,且冻结期限为 2 年。而 2012 年你公司实施破产重整期间,你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曾出具资产注入承诺,拟注
入你公司资产的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且至少包括朱祖国持有
的恒鑫矿业公司全部股权,请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朱祖国及其一致行
动人就该诉讼将如何影响其做出的资产注入承诺进行详细的说明。
同时,请公司实际控制人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进一步说明将如何
继续履行上述承诺,目前承诺履行的进展情况,若无法按期履约将
采取的补偿措施。
回复:
—2—
原告对朱祖国在恒鑫矿业的股权冻结为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现
恒鑫矿业和朱祖国正在与原告沟通,拟进行庭外和解,估计近期将
会解决上述问题,并解除冻结手续。
关于 2012 年金城股份破产重整时本人朱祖国及一致行动人做出
的注入资产的承诺后续履行情况,本人朱祖国曾致函回复金城股份,
金城股份于 2016 年 1 月 23 日公告了本人答复函(详见《金城造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编号:2016-007 号)。
目前本人及一致行人关于上述承诺的履行情况与上市公司 2016 年 1
月 23 日公告的内容无重大变化。
金城股份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
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目前正在积极落实相关问题,
积极推进本次重大重组事项。但由于江苏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资产
重组的不确定性,朱祖国及一致行动人将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资产
重组责任和义务。
3.2016 年 2 月 24 日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但直至 2016 年 3 月
11 日你公司才收到上述裁定书并披露,请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朱祖国
详细说明未将上述事项及时告知你公司的原因。
回复:
法院民事裁定书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送达至恒鑫矿业,恒鑫矿
业现场负责人员收到裁定书后立即提交给本人,并同时提交给上市
公司,上市公司收到上述裁定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朱祖国
2016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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