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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城股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4-07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6-018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召开时间 2016 年 4 月 6 日 14:30

       2、召开地点: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恩明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6,986,6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85%。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303,59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7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14,683,02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1012%。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14,683,027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5.101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马建民

律师和孙华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议案需普通决议通过,
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
案构成关联交易,锦州鑫天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230.36万股股票,占总股
本的比例为7.75%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部回避表决,所有表决均为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
   《公司关于放弃参股公司恒鑫矿业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

    同意 14,673,0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9%;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1%;弃权 0 股。

     本议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马建民、孙华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