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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城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6-06-08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6-033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年报问询函[2016]第 283 号,根据交易所的要求,现将相关问题的
回复披露如下:
    1、根据你公司年报显示,你公司将长期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其
他应付款、预收账款转入营业外收入,合计增加报告期损益 1569 万
元。我部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就上述债务转入你公司 2015 年度损益会
计处理的合规性向你公司发出《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 124 号》
(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并于 5 月 17 日收到你公司回复。
你公司回复中称根据《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
“《重整计划》”)中的裁定,公司从债权人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
告之日起满两个月即 2013 年 1 月 23 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截至
2015 年 1 月 23 日,所附清单中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因此将上述无
法支付的债务计入 2015 年度损益。请你公司详细补充说明以下问题:
    (1)2012 年 11 月 23 日重整计划实施完成,2012 年你公司年报
显示债务重组损益为 1,206,952,926.90 元,请详细说明上述债务重
组利得的计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的规定。此外,请你公司详细列示破产重整完成后你公司报表中负债
类科目的明细、上述债务在破产重整前后的账面金额、是否根据《重
组计划》及时确认了债务重组利得。请年报审计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2012 年公司年报显示债务重组损益为 1,206,952,926.90 元,公
司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计算过程是按破产重整计划中债权确认金额减
去应偿还的金额予以确认(见附表一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整
收益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要求。
    破产重整完成报表中负债类科目的明细及在破产重整前后的账
面金额见附表二 2012 年 12 月 31 日负债类明细表(包括应付账款、预
收账款、其他应付款)。根据《重组计划》,公司已及时确认了债务
重组利得。
    (2)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
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

                                     1
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
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请你公司说明重整计划提存的财产满
两个月后仍未受领的分配额是否进行了后续分配、逾期未受领分配额
的债务明细、逾期未受领分配额的债务是否还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公司对上述逾期未受领分配额的债务是否还具有偿付义务、逾期未受
领分配额的债务达到计入营业外收入条件的具体时间。请年报审计机
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公司根据重整计划提存的财产满两个月后仍未受领的分配额没
有后续分配。逾期未受领分配额的债务明细见附表三。
    根据锦州市中级人民作出的(2012)锦民一破字第 00015-3 号民
事裁定书即“批准《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第一项裁
定内容,同时结合《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第八条第(二)
项,“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向金城股份领受偿债资金的,
根据本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款项由金城股份提存至管理人银行帐
户。债权人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视
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之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日起二个月内,
已申报债权并确认债权而未受领债权人仍享有两个月的受领期。
    上述受领期的起算日虽与《破产法》第 118 条所述的“最后分配
公告日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在字面上有所差异,但根据 2012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收到的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锦民一破字第
00015-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计划》执行完毕。故,重整计划分配公告所确定的最后执行期限的截
止日从 2013 年 1 月 15 日调整为 2012 年 11 月 23 日。
    因《破产法》对于“最后分配公告之日”中的“最后分配”未作
出更为明确的规定,但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在重整计
划的整个实施过程分析,受领期的起算日应以锦州市中院裁定通过的
“重整计划”的执行完毕日起算较为合理,统一了已申报债权并确认
但未受领分配额的债权人的受领期起算日,也统一了未被确认的已申
报债权人又或未申报债权人的权利主张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日。
    对于受领期满二个月后未领取分配额的债权人,根据《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
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
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
其他债权人。
    因此,债权人在受领期届满后不领取提存财产,丧失的只是以受
领分配债权人的身份受领该提存财产的权利,但是当提存财产变为可
供再次分配的财产时,未受领提存财产的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人仍然
                              2
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
    在受领期届满,即 2013 年 1 月 24 日,债权人仍有权就已变为可
供再次分配的财产与其他破产债权人拥有同等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
但应当在诉讼时效内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
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由于该部分债权人未受领的
原因是债权人不认可法院裁定的清偿比例,且其一直就受偿事宜与公
司进行沟通,因此公司没有确认营业外收入,上述逾期未受领分配额
的债务还具有偿付义务。此部分债务过诉讼转为营业外收入的时间需
要考虑债权人后续与公司沟通的具体情况来确认。
    (3)根据你公司提供的 2015 年末母公司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预收账款清单显示,你公司账面仍存在 2012 年 5 月以前发生且未转
入营业外收入的债务。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上述债务是否符合转入营业
外收入的条件、你公司未将其转入营业外收入的合理性。请年报审计
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对于上述没有确认营业外收入的债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已申
报债权并被破产管理人确认但未受领分配额的债权人,主要是由于上
述债权人不认可法院裁定的清偿比例,且其一直就受偿事宜与公司进
行沟通;二是未进行债权申报,但在债权申报期结束后与公司取得联
系,并要求公司偿付,但不认可法院裁定的清偿比例。
    2、根据你公司年报显示,你公司账面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有恒
鑫矿业股权 3536 万元,恒鑫矿业 2015 年全年停产,无法正常生产经
营,我部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就上述资产未计提任何减值准备的合规
性向你公司发出《年报问询函》,并于 5 月 17 日收到你公司回复。
你公司回复中称根据恒鑫矿业提供的《关于公司恢复生产的计划》,
你公司认为其恢复生产的可能性较高,无需计提减值。请你公司详细
补充说明以下问题:
     (1)结合恒鑫矿业目前的经营情况、2016 年截至目前的损益情
况详细说明恒鑫矿业提供的《关于公司恢复生产的计划》是否具有可
行性。
     答复:
     一、根据恒鑫矿业提供的《关于公司恢复生产的计划》的计划安
排:
     1、完善葫芦应铅锌多金属矿的开采准备工作,包括各项许可证
照的办理;
     2、进行葫芦应铅锌多金属矿开始试生产;
                              3
    3、陆续完成葫芦应铅锌多金属矿正式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开
始正式投产采掘;
    4、针对黄金坑矿区铜钼矿矿区开展激电中梯、激电测深等物探
工作;
    5、针对黄金坑矿区铜钼矿矿区的物探结果进行重点钻探工作;
    6、针对对重点钻探的结果进行分析,制定下一步平向掘进开采
方向,并适时进行掘进勘探工作;
    7、根据金价走势及前期准备工作,恢复金龙金矿生产工作。
    二、截止目前,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如下:
    1、葫芦应铅锌多金属矿的开采准备工作已经开展,目前正在进
行安全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2、恒鑫矿业公司已委托有资质的地矿资源勘查公司进行相关勘
查工作。
    3、金龙金矿的各项设备检修及巷道排水工作在不间断地开展,
为恢复生产进行准备。
    三、鉴于上述工作的进展情况,恒鑫矿业恢复生产计划在切实地
开展实施中,其具有可行性。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要求列式恒鑫
矿业减值测试具体过程(若有评估的请提供评估报告),详细说明恒
鑫矿业无需计提减值的原因。请年报审计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第七条“资产的公允
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
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
另一项金额。”
    根据金城股份重组报告书,公司与江苏省冶金设计院资产置换涉
及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权益价值项目(含恒鑫矿业股权),按辽宁众
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众华评字【2015】第 115 号)评估值进行置换,
恒鑫矿业股权账面值 3500 万元列示。目前证监会已受理了《金城造
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的申请。
    根据恒鑫矿业提供的未来股权价值预测,即使金城股份重组不能
获批,恒鑫矿业未来股权处置收益现值为 3668 万元,不低于其账面
价值 3500 万元。
    同时根据恒鑫矿业提供的生产计划及目前进展情况,公司认为其
恢复生产的可能性较高,恢复生产后恒鑫矿业将有稳定的现金流并产
生盈利,同时结合一致行动人的利润承诺的履行,本期公司未对该项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提取减值准备。
    (3)若恒鑫矿业存在资产减值,根据《重整计划》的相关承诺
                              4
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需履行补偿义务。请你公司律师核查并发
表意见。
    答复:
    一、有关恒鑫矿业业绩的相关承诺如下:
    1、朱祖国将其持有的恒鑫矿业公司 10%股权无偿赠与公司,支
持公司后续发展。
    2、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恒鑫矿业 2014-2015 年贡献的净利
润作出如下承诺:在朱祖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公司未发生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况下,公司所持有的恒鑫矿业股权在 2014 年度能够实
现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及实际分红不低于人民币 941.60 万元,在
2015 年度能够实现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及实际分红不低于人民币
1,007.51 万元。如果恒鑫矿业最终实现的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及实
际分红未达到上述标准,由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相应会计年度结
束后 3 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
    二、鉴于上述承诺未涉及恒鑫矿业存在资产减值的情形,因此,
若恒鑫矿业存在资产减值,根据《重整计划》的相关承诺朱祖国及其
一致行动人无需履行补偿义务。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7 日




                             5
附表一: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整收益的确认(已申报)
序号              债权人   重整前帐面金额     重整后帐面金额       营业外收益
 1     债权人 A              51,951,468.89        7,070,089.84     44,881,379.05
 2     债权人 B             122,767,276.49       22,058,681.37    100,708,595.11
 3     债权人 C             402,661,400.00       20,228,070.00    382,433,330.00
 4     债权人 D             180,192,076.43        9,104,603.82    171,087,472.61
 5     债权人 E              83,379,271.27        4,263,963.56     79,115,307.71
 6     债权人 F              61,761,285.11        3,183,064.26     58,578,220.85
 7     债权人 G              48,231,058.74        2,506,552.94     45,724,505.80
 8     债权人 H              44,896,270.21        2,339,813.51     42,556,456.70
 9     债权人 I              27,991,989.54        1,494,599.48     26,497,390.06
 10    债权人 J              27,282,667.06        1,459,133.35     25,823,533.71
 11    债权人 K              25,087,676.41        1,349,383.82     23,738,292.59
 12    债权人 L              21,694,397.97        1,179,719.90     20,514,678.07
 13    债权人 M               -8,949,551.89       1,170,857.14     -10,120,409.03
 14    债权人 N              12,479,505.00        1,136,212.30     11,343,292.70
 15    债权人 O              12,000,000.00         756,079.32      11,243,920.68
 16    债权人 P              11,267,018.94         658,350.95      10,608,667.99
 17    债权人 Q                9,098,281.25        549,914.06        8,548,367.19
 18    债权人 R                7,836,022.34        486,801.12        7,349,221.22
 19    其他单位              68,361,687.20       11,267,572.77     57,094,114.43
 20    个人部分                3,935,622.17       1,051,426.65       2,884,195.52
              小计         1,213,925,423.12      93,314,890.16   1,120,610,532.97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整收益的确认(未申报)
序号              债权人   重整前帐面金额     重整后帐面金额      营业外收益
 1     债权人 A                9,770,318.13        583,515.91        9,186,802.22
 2     债权人 B                7,150,000.00        452,500.00        6,697,500.00
 3     债权人 C                8,538,833.36       2,595,000.00       5,943,833.36
 4     债权人 D                3,500,000.00        270,000.00        3,230,000.00
 5     债权人 E                3,199,303.00        254,965.15        2,944,337.85
 6     债权人 F                3,000,000.00        245,000.00        2,755,000.00
 7     债权人 G                2,760,609.08        233,030.45        2,527,578.63
 8     债权人 H                1,982,581.34        194,129.07        1,788,452.27
 9     债权人 I                1,900,000.00        190,000.00        1,710,000.00

                                    6
 10 债权人 J                            1,540,101.15                          -      1,540,101.15
 11 债权人 K                            1,454,668.49               159,746.12        1,294,922.37
 12 债权人 L                            1,420,931.48               166,046.57        1,254,884.91
 13 债权人 M                            1,364,060.51               163,203.03        1,200,857.48
 14 债权人 N                            1,206,105.11               155,305.26        1,050,799.85
 15 其他单位                          52,651,686.06             10,264,304.01       42,387,396.15
 16 个人部分                            1,881,314.14              1,051,386.45         829,927.69
                    合计             103,320,511.84             16,978,132.01       86,342,393.93




附表二
                           2012 年 12 月 31 日负债类明细表
 序号          债权人      重整前帐面金额      2012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备注
     1     债权人 A            7,700,000.00               52,658,681.37
     2     债权人 B          402,661,400.00               20,228,070.00
     3     债权人 C           10,410,339.33               10,388,470.53
     4     债权人 D            2,930,817.11                2,930,817.11
     5     债权人 E            2,927,186.40                2,927,186.40
     6     债权人 F                                        2,767,824.75
     7     债权人 G                                        2,313,988.20
     8     债权人 H            1,465,852.00                1,465,852.00
     9     债权人 I            1,382,100.00                1,382,100.00
  10       债权人 J           21,694,397.97                1,180,638.89
  11       债权人 K           -8,949,551.89                1,170,857.14
  12       其他单位          118,830,181.92               28,761,512.39
  13       个人部分            6,712,267.84                3,810,397.82

               合计
                             567,764,990.68              131,986,396.59



附表三
                            逾期未受领分配额的债务明细表
序号            债权人          债权金额           应清偿金额      是否清偿       债务重整收益
 1       债权人 A             21,517,142.75        1,170,857.14      未支付         20,346,285.61
 2       债权人 B             11,577,177.58          673,858.88      未支付         10,903,318.70
 3       债权人 C               9,098,281.25         549,914.06      未支付          8,548,367.19
 4       债权人 D               7,836,022.34         486,801.12      未支付          7,349,221.22
 5       债权人 E               6,246,274.58         407,313.73      未支付          5,838,960.85

                                               7
6   债权人 F   4,054,733.16        297,736.66    未支付   3,756,996.50
7   债权人 G   1,411,237.00        165,561.85    未支付   1,245,675.15
8   债权人 H   1,232,991.00        156,649.55    未支付   1,076,341.45
9   债权人 I   1,111,963.14        150,598.16    未支付    961,364.98
10 债权人 J    1,059,487.90        147,974.40    未支付    911,513.50
11 债权人 K    1,000,000.00        145,000.00    未支付    855,000.00
12 债权人 L     913,453.00         140,672.65    未支付    772,780.35
13 债权人 M     896,529.67         139,826.48    未支付    756,703.19
14 债权人 N     832,322.71         136,616.14    未支付    695,706.57
15 债权人 O     811,440.00         135,572.00    未支付    675,868.00
16 债权人 P     582,950.43         124,147.52    未支付    458,802.91
17 债权人 Q     560,674.58         123,033.73    未支付    437,640.85
18 债权人 R     480,556.00         119,027.80    未支付    361,528.20
19 债权人 S     400,000.00         115,000.00    未支付    285,000.00
20 债权人 T     351,907.00         112,595.35    未支付    239,311.65
21 债权人 U     277,800.00         108,890.00    未支付    168,910.00
22 债权人 V     200,000.00         105,000.00    未支付     95,000.00
23 债权人 W     170,000.00         103,500.00    未支付     66,500.00
24 债权人 X     100,000.00         100,000.00    未支付              -
25 债权人 Y     100,000.00         100,000.00    未支付              -
26 债权人 Z      28,000.00          28,000.00    未支付              -
27 债权人 AA     16,614.00          16,614.00    未支付              -
28 债权人 AB     11,000.00          11,000.00    未支付              -
29 债权人 AC      2,500.00           2,500.00    未支付              -
30 债权人 AD        493.69             493.69    未支付              -

    合计                          6,074,75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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