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股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2016年11月)2016-11-21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制度,建立系统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指公司章程中
所载明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总经理提请董
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建
议、确定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考核与分配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以完成既定
经营目标的情况为标准,由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
果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五条 公司高管人员年度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年度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高管人员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收入两部分组成。根据职位重
要性、所承担的责任、具体工作量、工作完成情况及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基本薪酬按月度发放,绩效收入按年度发放。
第八条 薪酬分配的具体考核和实施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另
行确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本制度中的薪酬仅指以货币形式发放的税前薪资,不包含国家规定
的保险、津贴及其他福利等。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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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金城造纸股份有
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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