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股份:董事薪酬制度(2016年11月)2016-11-21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制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制度,建立系统的董事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为外部董事、内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外部董事,
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含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其他职务的董事。内
部董事,指在公司除担任董事(含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外还担任其他职务
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津贴数额为每人每年 12 万元人民币(税前),可由董事
会建议调整,报股东大会通过,按月发放。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再另行领取其
他薪酬。
第四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发放原则:内部董事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
度或者公司行政职务相应薪酬政策领取薪酬和津贴,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外
部董事的津贴数额为每人每年 6 万元人民币(税前),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任
职津贴数额可由董事会建议调整,报股东大会通过,按月发放。
第五条 董事的绩效考核以及薪酬建议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
负责。
第六条 本制度中的薪酬仅指以货币形式发放的税前薪资,不包含国家规定
的保险、津贴及其他福利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在每年年初进行审
核,并最终根据整体经济环境与外部人才市场变化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年度调整。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确定公司董事薪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如国家出台新的与
本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董事会可以予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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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金城造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薪酬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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