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节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9-02-15
证券代码:000820 股票简称:神雾节能 公告编号:2019-016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我司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节能”、“公司”)
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 38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公司就关注函中所涉及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你公司监事会《关于神雾集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涉及的相关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96 条、你公司《公
司章程》第 109 条关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罢免董事、独立董事的规定,
是否存在通过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换届的形式变相罢
免公司独立董事或改选董事的情形。
回复:
就监事会《关于神雾集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涉及的
相关事项,公司核实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
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自 2018 年 8 月起,公司副董事长吴智勇、
董事总经理雷华、董事财务总监钱从喜辞职,随后增补了刘金课为董
事,董事会人数减少至 7 人,分别是董事长宋彬、董事总经理刘金课、
董事包玉梅、董事邓福海;独立董事三人(李东、钱逢胜、骆公志),
且其中还有董事包玉梅提出辞职的意愿,导致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
员会无法正常运作,严重影响了公司和广大投资的合法权益。
《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据此,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和保障公司的正
常经营,公司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
集团”,神雾集团持有神雾节能 49.84%的股权)于 2018 年 1 月 14 日
向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并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增补非独立董事,完善公司董事会职能,健全治理结构。公
司董事会在收到神雾集团提案后,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发出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的通知,拟定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召开临时董
事会,审议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该次会议未能如期召
开,亦未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作出反馈。2019 年 1 月 20 日,神雾集
团再次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解除刘金课先生神雾节能非独立董事、
总经理职务及增补人选等提案》,提出免去非独立董事刘金课的董事
和总经理职务,并提请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
于收到神雾集团的前述提案当日,将前述提案内容发送给全体董事并
发出了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的通
知,审议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关于解除刘金课先生神雾节能
非独立董事、总经理职务及增补人选等议案,该次会议仍未能如期召
开。
2019 年 1 月 24 日,公司董事长宋彬提出辞职(公告编号
2019-007);2019 年 1 月 26 日,公司董事包玉梅提出辞职(公告编
号 2019-010),公司剩余董事为刘金课、邓福海、独立董事三人(李
东、钱逢胜、骆公志)等共计 5 人,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数量低于公
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且无法正常召集和召开董事会,公司董事会
运作进一步陷入困境。
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根据上述《公司章程》的规定,
神雾集团于 2019 年 1 月 26 日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了召开股东大会的申
请相关文件,称:“根据《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向神雾节能董事会发
出《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本公司仍未获得神雾节能董事会对于本公司提
案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反馈意见,神雾节能董事会收到本公司发
出的前述提案申请已超过 10 日。根据相关规定,本公司提议由神雾
节能监事会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3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除《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提案》外,还包括以下两个议案:《关于解除刘金课先生神雾
节能非独立董事及增补人选等提案》、《关于解除李东、钱逢胜先生神
雾节能独立董事及增补人选的提案》。
《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公司监事会收到控股股东神雾集团提出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后,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董
事人数已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且同时公司非独立董事
邓福海(已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辞职)、独立董事骆公志也向董事会
表达了辞职意愿(公司剩余董事仅为刘金课、独立董事李东、钱逢胜
等共计 3 人)董事人员的变动情况已经导致董事会无法正常运作,亟
需进行补选或换届,加之控股股东提出罢免刘金课、李东、钱逢胜 3
名董事(含 2 名独立董事),仅剩的董事会成员刘金课、李东、钱逢
胜已明确拒绝对控股股东提出的增补董事事项进行审议,且本届董事
会也将于 2019 年 9 月任期届满,出于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尽快恢复
公司治理的目的,监事会认为提前换届选举更符合公司和广大股东的
利益,更有利于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因此,公司监事会提议将神
雾集团原提案调整为《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得到公司股东神雾集团的同意。
2019 年 1 月 29 日,监事会发出通知,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
《公司法》第九十九条、神雾节能《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已明
确规定,股东大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
据此,本公司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且
具有合理的理由,不属于变相罢免董事,该等行为未违反《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 96 条及神雾节能《公司章程》第 109 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显
示,你公司拟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将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等系列议案。你公司未对现任董事邓福海、刘金课,独立董事
李东、钱逢胜的任职情况进行说明,前述人员亦未提交辞职报告。请
你公司及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议案设置的合
法合规性、在本届董事会尚未届满时进行换届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你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表决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神雾节能本次股东大会履行的召集、召开
程序如下:
1.神雾集团向神雾节能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2019 年 1 月 14 日,神雾集团向神雾节能董事会发出《关于增补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提议朱家辉、王正
军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第八十五条规定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除外)。
截至上述提案发出之日,神雾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49.84%股份,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依法具有提案权、董事候选人提名权、
股东大会提议召开权,神雾集团向神雾节能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
2.神雾集团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神雾集团的说明,神雾节能董事会收到上述提案后,未对提
案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向神雾集团提出反馈意见亦未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神雾节能董事会收到神雾集团发出的前述提案申请已超过
10 日。基于此,2019 年 1 月 26 日,神雾集团向神雾节能监事会发出
《关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议神雾节能监事会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包括《关于增补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关于解除刘金课先生神雾节能非独立董
事及增补人选等提案》、《关于解除李东、钱逢胜先生神雾节能独立董
事及增补人选的提案》。
《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根据《公司章程》上述规定,神雾集团有权向上市公司监事会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
3.监事会同意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并向相关股东提出变更议案的
建议,相关股东同意议案变更
2019 年 1 月 29 日,神雾节能监事会向神雾集团发出《关于变更
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建议》,同意神雾集团提出的召集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同时鉴于公司控股股东神雾集团提出罢免 3 名现任董事
(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2 名董事提出辞职意向(其中一名为独立
董事),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已经无法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建议换届改选更为妥当。经神
雾集团同意,将神雾集团原提案调整为《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
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
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2019 年 1 月 29 日,神雾集团向上市公司监事会发出《关于同意
变更临时股东大会提案并提出董事候选人的通知》,同意监事会提出
的对原提案的变更。同时神雾集团提名朱家辉先生、王正军先生、袁
申鹤先生、吴浪先生、宋欣先生、张亮先生为神雾节能第九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骆公志先生、邓德强先生、张杰先生为第九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将选举每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作为对公司
董事会提前换届并选举董事的提案的子议案。而董事总经理刘金课、
独董李东、独董钱逢胜未获提名,股东大会选举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
何职务。
2019 年 1 月 29 日,神雾节能监事会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神雾集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第八十五条规定,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
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除外);第
一百零八条规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举决定。
据此,本公司认为监事会同意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并向相关股东
提出变更议案的建议,获得相关股东同意后变更议案的行为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
4.监事会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并通知及公告相关文件,
向监管机构进行备案或挂网。
2019 年 1 月 30 日,神雾节能监事会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出《关
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董事会本次召
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议案、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等事宜。
2019 年 1 月 31 日,神雾节能监事会已提前十五日于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媒体披露媒体和网站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上载明了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
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参与会议的股东登记
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程序及注意事项等,并明确披露选
举独立董事提案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神雾节能监事会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
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并公告了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不存在
不得提名为非独立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专业
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
第五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
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
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
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第五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特别是在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四)是否与本公
司或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五)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六)是
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
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综上所述,本公司认为,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次股东大会尚
未召开并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相关议案设置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监事会本次召集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包括《关于公司董
事会换届选举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
事会换届选举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内容为提
议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提前换届并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非独
立董事。
《公司法》第九十九条、神雾节能《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亦明
确规定,股东大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
此外,神雾节能《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
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三条均规定,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基于上述,本公司认为,公司监事会本次召集的股东大会审议的
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届董事会尚未届满时进行换届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你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
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神雾节能《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董事由
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
本公司认为,虽然《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了每届董事会
的任职期限。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并未对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做出禁止性规
定,而《公司法》第九十九条及神雾节能《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已
明确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属于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
基于此,本公司认为,《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董事会、
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做出禁止性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在董事任期
未届满前对其进行选举和更换,且基于部分董事、高管行为严重阻碍
了公司的发展,造成了公司治理困境,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对本届董事会尚未届满时进行换届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程序、累积投票制表决方式、议案设置,未违反《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神雾节能《公司章程》的规定。
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神雾
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三、请结合你公司《公司章程》第40条补充说明,你公司控股股
东是否享有依其所持股份数对董事会成员进行提名及在股东大会上
进行表决的权利。请律师予以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对照公司《公司章程》第40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
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占用即冻结”的机制,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
侵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其所侵占公司资产的,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
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如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未按照前款规定启动“占
用即冻结”机制,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启动前述“占用即冻结”机制。经
公司核查,无论控股股东股份是否被“占用即冻结”,都不影响神雾
集团依据所持有的公司49.84%股份享有相应的提名及表决权。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无论控股股东
股份是否被冻结,都不影响神雾集团依据所持有的公司49.84%股份享
有相应的提名及表决权。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北京国枫律师
事务所关于<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
的专项核查意见》。
四、请核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董事会决议。
回复:经公司核查,公司分别拟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下午、2019
年 1 月 22 日下午召开董事会,但最终因为提名委员会不予提名等原
因没有召开也没有形成决议,因此截至本关注函回复之日,公司不存
在未披露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回复。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