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节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公告2019-08-02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 节能 编号:2019-079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知悉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
公告》。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纪律处分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吴道洪,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宋 彬,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吴智勇,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雷 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钱从喜,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节能”)及相关当事人存
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增持主体未履行增持计划
神雾节能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披露公告称,神雾节能实际控制人吴道洪、时
任董事长宋彬、时任副董事长吴智勇、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雷华(以下合称“相关
增持主体”)计划增持神雾节能股份。相关增持主体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2 个
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持神雾节能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 4 亿元人民币。
但神雾节能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披露的公告显示,相关增持主体未在增持计划期
限届满前进行增持。
(二)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履行审议与披露程序
神雾节能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3 月 21 日披露的违规担保自查公告显示,
神雾节能为其控股股东神雾集团及关联方共提供了 2.195 亿元的担保,占神雾节
能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0.32%,但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及
时信息披露义务。
神雾节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9.11 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8.3.4 条的规定。
神雾节能控股股东神雾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以及本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2.2 条、第 4.2.3 条、
第 4.2.11 条的规定,对神雾节能违规担保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神雾节能实际控制人吴道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第 4.1.4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11 条的规定,对未履
行增持计划负有责任,对神雾节能违规担保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神雾节能时任董事长宋彬的上述行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1.1 条的规定,对未履行增持计划、
神雾节能违规担保行为负有责任。
神雾节能时任副董事长吴智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3.1.1 条的规定,对未履行增持计划负有责任。
神雾节能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雷华的上述行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以及本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1.1 条的规定,对未履行增持
计划、神雾节能违规担保行为负有责任。
神雾节能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钱从喜的上述行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
神雾节能违规担保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7.2 条、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
处分决定:
1、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2、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吴道洪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宋彬、时任副董事长吴智勇、时任
董事兼总经理雷华、时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钱从喜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公司说明
公司已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
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了《关于公司部分时任董事终止增持计划的议案》,
均未获通过,详情参见同日披露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19-071)、《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9-072),《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时任董事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9-073),公司已向上述增持义务人去函和询问其增持计划的变更情
况,并督促其限期内提交新的增持计划方案;公司正在修订、完善有关内控制度,
并督促新的管理层严格执行相应制度,杜绝类似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
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确保公
司依法依规运作。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