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节能: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的法律意见书2020-12-12
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
关于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
2020年12月
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的公告》的法律意见书
致: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神雾节能”或“贵公司”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徐驰律师、
冯华丽律师(下称“本律师”)就神雾节能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
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事宜,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下 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法》( 下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
大会规则》”)及《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
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复印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临时提案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临时提案一并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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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程序合法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2020年12月8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109),载明公司将于2020年12月23日召开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于2020年12月11日收到单独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提交的《关于
增加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议
函》,公司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内容有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临时议案内容如下:
“2020年12月8日,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定于
2020年12月23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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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考虑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
苏院”)预重整事项的时间急迫性,为力促江苏院预重整工作能够按期
顺利推进,我公司为神雾节能第一大股东,持有神雾节能296,410,000股
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6.51%,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请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神雾节能董
事会办理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预重整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
容如下:
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的原因
江苏院已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生产经营和
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 为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债务危机,江
苏院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申请破产重
整。相关审议程序见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申
请破产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6)及9月29日披露的《2020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89)。
2020年11月20日,江苏院收到南京中院《决定书》((2020)苏01
破申76号),南京中院决定对江苏院启动预重整。为加快推进江苏院的
预重整实施,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神雾节能董事会办理江苏院预重整阶
段需审议的相关事宜。
二、授权范围及时间
1、本次授权董事会仅针对江苏院预重整阶段管理人提交的《江苏省
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及债权清偿方案
进行表决。
最终神雾节能需让渡的股东权益及表决的《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
司重整计划》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南京中院裁定批准的《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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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为准。
2、授权时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公司股东提交的临时议案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不属于《公
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给董事会的事项,因此,公司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内容合法有效。
三、公司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程序及内容不存在法律瑕疵
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股东提出的提案内
容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不属于《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给董
事会的事项,临时提案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临时提案提出时间、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人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具备提出上述临时提案的资格;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不属于《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给董
事会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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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的公告》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徐驰 冯华丽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徐驰
律师事务所:
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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