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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节能: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的法律意见书2020-12-12  

                        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


                                 关于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
                             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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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的公告》的法律意见书


致: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神雾节能”或“贵公司”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徐驰律师、

冯华丽律师(下称“本律师”)就神雾节能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

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事宜,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下 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法》( 下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

大会规则》”)及《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

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复印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临时提案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临时提案一并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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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程序合法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2020年12月8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109),载明公司将于2020年12月23日召开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于2020年12月11日收到单独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提交的《关于

增加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议

函》,公司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内容有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临时议案内容如下:

       “2020年12月8日,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定于

 2020年12月23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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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考虑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

 苏院”)预重整事项的时间急迫性,为力促江苏院预重整工作能够按期

 顺利推进,我公司为神雾节能第一大股东,持有神雾节能296,410,000股

 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6.51%,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请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神雾节能董

 事会办理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预重整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

 容如下:
     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的原因
       江苏院已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生产经营和
  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 为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债务危机,江
  苏院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申请破产重

  整。相关审议程序见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申
  请破产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6)及9月29日披露的《2020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89)。
       2020年11月20日,江苏院收到南京中院《决定书》((2020)苏01
  破申76号),南京中院决定对江苏院启动预重整。为加快推进江苏院的

  预重整实施,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神雾节能董事会办理江苏院预重整阶
  段需审议的相关事宜。
        二、授权范围及时间

     1、本次授权董事会仅针对江苏院预重整阶段管理人提交的《江苏省
 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及债权清偿方案

 进行表决。
    最终神雾节能需让渡的股东权益及表决的《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
司重整计划》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南京中院裁定批准的《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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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为准。
    2、授权时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公司股东提交的临时议案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不属于《公

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给董事会的事项,因此,公司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内容合法有效。

    三、公司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程序及内容不存在法律瑕疵

    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股东提出的提案内

容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不属于《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给董

事会的事项,临时提案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临时提案提出时间、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人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具备提出上述临时提案的资格;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不属于《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给董

事会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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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的公告》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徐驰             冯华丽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徐驰




律师事务所:
                       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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