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节能:独立董事对事务所关于非标审计报告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2021-04-29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神雾节能”)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
大不确定性段落及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审阅了《董事
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相关规定,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说明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二、2 所述,神雾节能公司
2020 年发生净亏损-36,298.66 万元,报告日期末,神雾节能公司流动负债高于
流 动 资产总额 198,298.82 万元 ,发生流动性困难。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238,013.47 万元。截止年度报告出具日,公司所有银行债务及融资租赁债务出
现逾期,职工薪酬不能按时支付,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全部工程项目施工处于
停滞状态。上述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神雾节能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
虑的重大不确定性。神雾节能公司在附注二、2 中已经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关于“强调事项段”的说明
1、我们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1 所述,本公司
之全资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的《民事裁定
书》((2020)苏 01 破 49 号),南京中院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正式裁定受理公
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院的重整申请。2021 年 4 月 22 日,江苏院收到了南京市中级
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 01 破 49 号之二),批准江苏院重整计划。
(2)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2 所述,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神雾节能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2020 年 11 月 17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赣证调查字 2019019 号、赣证调
查字 2020015 号),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止审计报告签发日,证监会的
立案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尚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
决定。
三、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已就上述事项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多次沟通,我们
希望通过此次公司全资子公司破产重整,董事会和管理层尽快采取措施,对审计
报告中的强调事项尽快解决。所以我们同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
大不确定性段落及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我们同意《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同意董
事会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提出的针对性整改意见及保证公司稳健经营等要求。
独立董事:翟浩 丁晓殊 钱传海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