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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节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1-05-21  

                        证券代码:000820         股票简称:*ST节能        公告编号:2021-062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
部关注函〔2021〕第 205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就关注函中所涉及事项
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
                         释       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公司                 指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神雾集团             指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创证券             指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贵阳中院             指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过户确认书           指 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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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根据你公司报备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
黔 01 执 1128 号之一,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贵阳中院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2021 年 3 月 17 日两次通过淘宝网对神雾集团所持你公司 34,000,000 股
股票进行公开拍卖,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你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 日
披露了首次流拍的情况,之后未披露该次司法拍卖的进展情况;2021 年 5 月 13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发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中称,上述
股份已流拍一次。
    请你公司说明你公司有关公告内容与《执行裁定书》是否存在矛盾,你公
司对神雾集团有关股份司法拍卖的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
    回复: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 日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神雾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
已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至 1 月 30 日由贵阳中院在“阿里拍卖司法”进行拍卖,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
拍卖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本次拍卖流拍。
    自上述拍卖流拍之后,公司未收到来自神雾集团、华创证券及贵阳中院关于
所涉股票第二次司法拍卖的通知文件,直至 5 月 12 日公司获悉华创证券已完成
所涉股票的司法划转过户。公司在获悉股票过户情况后第一时间与华创证券确认
情况属实,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1-056)。
    截至本回复函出具日,经公司查询淘宝司法拍卖信息得知,上述股票曾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至 3 月 18 日在淘宝司法拍卖网进行了第二次拍卖,该拍卖已
流拍。因公司未能及时获悉第二次司法拍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导致公司信息披露
未能完整和准确。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股票被第二次司法拍卖未能及时披露给投资者带来的不
便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对此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加
强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沟通和联系,并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敬请广
大投资者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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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华创证券披露的《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1 年 4 月 13 日,华创证券收到《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神雾集团持有的 3,400.00
万股*ST 节能股票以物抵债给华创证券。2021 年 5 月 12 日,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已完成。
    请你公司核实华创证券在 2021 年 4 月 13 日收到《执行裁定书》,而直至 2021
年 5 月 13 日才披露有关权益变动公告的原因,有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公司核实你公司及神雾集团知悉有关
股份被执行司法划转的时间,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及时。
    回复:
    (一)请你公司核实华创证券在 2021 年 4 月 13 日收到《执行裁定书》,而
直至 2021 年 5 月 13 日才披露有关权益变动公告的原因,有关信息披露是否符
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截止本回复函出具日,经公司与华创证券核实确认拍卖及过户情况如下:
    (1)华创证券一直关注并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所涉股票的拍卖情况。
    (2)华创证券未收到贵阳中院有关第二次拍卖的法律文书,后通过查询淘宝
司法拍卖网站获知所涉股票 2021 年 3 月 17 日第二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并
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向贵阳中院提交了以物抵债的申请。
    (3)贵阳中院受理上述申请后,作出准许以物抵债的裁定并制作了《执行
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该等文件落款日期为 2021 年 4 月 12 日,但《执
行裁定书》在 2021 年 5 月 12 日前并未送达华创证券。此前,华创证券并未知悉
法院办理所需时长及股票将要过户的具体日期。
    (4)2021 年 5 月 11 日,贵阳中院法官前往中登公司现场,请中登公司协
助执行以物抵债所涉股票的过户事项并向中登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
执行通知书》;中登公司办理所涉股票过户手续,并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出具了
《过户确认书》。
    (5)2021 年 5 月 12 日上午,神雾节能向华创证券问询所涉股票相关事项,
华创证券向委托律师核实,取得了中登公司于当日出具《过户确认书》,所涉股
票完成相关过户事项;同日,华创证券到贵阳中院领取了《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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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2021 年 5 月 12 日前,华创证券并未收到贵阳中院出具的上述《执行
裁定书》。华创证券在 2021 年 5 月 12 日取得《过户确认书》及《执行裁定书》,
并于当日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关于“华创证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收到《收到
裁定书》”及“收到裁定日期:2021 年 4 月 13 日”的表述,系笔误所致,相关
时间应更正为“华创证券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收到《裁定书》”及“收到裁定日
期:2021 年 5 月 12 日”。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过协议
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
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
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
予公告。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 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
到或者超过 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
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
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经华创证券书面告知,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中关于华创证券收到《裁定书》的日期系华创证券笔误所致。相关信息披露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请你公司核实你公司及神雾集团知悉有关股份被执行司法划转的时
间,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及时。
    经公司向神雾集团书面确认以及向神雾集团法务电话核实,神雾集团未能收

悉华创证券第二次司法拍卖神雾集团所持神雾节能 3,400 万股股票及司法划转过
                                    5
户的书面文件。此前仅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收到了贵阳中院发来的《贵州省贵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并在收悉该文件后第一时间通知神雾节能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除该通知外,神雾集团再未能收悉其他所涉股票司法拍卖的法律
文书亦未收到相关通知,因此未能及时通知公司第二次拍卖的情况并提醒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告知神雾集团其持有的 3400 万股已被
司法划转,神雾集团才知悉股票变动的情况。神雾集团对于未能告知公司及时披
露第二次股份拍卖情况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神雾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可能拍卖的情况,积极敦促
控股股东及相关信披义务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近期你公司股票交易多次出现异常波动,你公司在有关《股票交易异
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称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重大事项。
    请你公司说明就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的过程及
结果,说明你公司近期《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的有关内容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
    回复:
    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4 月 16 日至披露股票停牌核查公告日止,一共发布了 6
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
    股票异动期间,涉及需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均是通过通讯方式或发函至吴浪先生,请其
协助核实确认。
    经公司核查,在上述股价异动期间, 2021 年 4 月 17 日、5 月 7 日、5 月 12
日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中针对神雾集团的问询,均
是吴浪先生以微信形式回复;2021 年 4 月 23 日、4 月 28 日、5 月 17 日披露的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中针对神雾集团的问询,神雾集团均以盖
章函件回复。上述回复中均确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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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公司近期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的有关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六、备查文件
    1、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神雾节能关注函相关问题的回复》
    2、华创证券出具的《回复函》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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