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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节能:关于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稿2022-04-22  

                        证券代码:000820         股票简称:*ST节能         公告编号:2022-010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说明
    1、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合同履行存在因外部宏观环境、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
力因素影响所造成的履约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合同的签署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截止本公
告披露日,该合同尚未开始执行。若项目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市
场的开拓,但该项目利润的贡献情况尚无法准确预计。
    一、合同签署概况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江苏省
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近日与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鲲鹏”)签订了《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200
万吨带式焙烧球团脱硫脱硝 EP 项目》,合同总价为人民币金额 62,620,000.00 元
(其中设计费 180 万元;设备材料费 6,082 万元)。该合同属于日常经营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公司董事
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正鹏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江苏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 489 号中节能产业园 2 幢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智能水务系统开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发电技
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环境
保护监测;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
售;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水
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海洋
水质与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销售;固体废弃物检测仪器仪表制造;固体废弃物
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气体、液
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
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
理;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生态恢复及
生态保护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
治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
助设备零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化工产品销售(不含
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二)江苏鲲鹏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公司发生的类似交易情况
    最近三年,江苏鲲鹏与江苏院签订合同共计 3,100 万元。
    (三)履约能力分析
    江苏鲲鹏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合同当事人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江苏鲲鹏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200 万吨带式焙烧球团脱硫
脱硝总承包项目。
    2、工程地点: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马店镇安徽六安控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厂内。
    3、工程范围:200 万吨带式焙烧球团脱硫脱硝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及供货,
本合同为设计(E)及与设计配套的设备采购(P)合同,设备采购与设计不可分
割,乙方需确保其提供的成套设备完全满足项目现场安装、运行的技术要求,并
提供设备的结构、工艺、电气、机械、给排水、暖通等相关专业的施工图等。
    4、合同工期: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完成工程设计,七个月内完成设备到货,
土建交付安装后 10 个月达到调试条件。
    5、合同价款及支付:本合同签订总价为人民币:6,262 万元(大写:陆仟
贰佰陆拾贰万元整),其中设计费 180 万元(大写:壹佰捌拾万元整),开具税
率为 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材料费 6,082 万元(大写:陆仟零捌拾贰万元
整)开具税率为 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付款方式为电汇或银行电子承兑汇
票。
    5.1 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40%作为合同预付款,合同自签
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预付款到账后计算工期。
    5.2 合同主要设备到场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0%。
    5.3 本工程项目安装完成,调试前五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15%。同时
乙方向甲方开具合同总价的 8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4 本工程项目调试合格后七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10%。同时乙方向
甲方开具合同总价的 9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5 剩余合同总价 5%作为本项目的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内无质量
异议,甲方在质保期过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同时乙方向甲方开具剩余合
同总价的 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违约责任:
    6.1 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应赔偿因其违约给
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在本合同生效并支付预付款后,如因甲方单方面原因解除本合同,乙
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乙方直接损失超过
已支付预付款的,对超出部分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6.2、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下列条款进行
赔偿:
    (1)乙方在进场后 10 日内应提交项目主要节点进度计划,如果因乙方原因
延误项目工程节点进度,乙方应尽力挽回延误时间。
    (2)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质量保修约定,甲方有权按照国家质量
保证规定和合同附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在本合同生效并收到预付款后,如因乙方单方面原因解除本合同,乙
方按照甲方已支付预付款金额进行返还。
    (5)因乙方提供的设备质量和施工质量原因造成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损
失。
    (6)因乙方原因延误项目建设期限不具备投用试车条件,延误 30 日以内按
每日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三违约金的标准扣除。
    7、合同生效:
    7.1 合同签字、盖章之日生效,预付款到账计算工期。双方均已履行完合同
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时失效。
    7.2 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均不得单方随意做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变更或
解除合同。
    7.3 合同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合同尚未开始执行。若项目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
未来业务发展及市场的开拓。但该项目利润的贡献情况尚无法准确预计。
    2、江苏院具备合同履行所需资金、技术、人力资源等要素,具备完成设计
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3、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五、风险提示
    本项目履约期限较长,存在建设期风险因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存在因
法律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影响合同未来履行的风险或无法按时、足额
收款的风险,以及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
全面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它相关说明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根据后续合同的
执行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合同文本。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