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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节能: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17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21 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神雾节能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司管理部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下发的《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
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 158 号)中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
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四、关于业绩承诺补偿。年报披露,经你公司与控股股东函件沟通,神雾集
团已书面确认将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鉴于神雾集团目前正遭
遇流动性危机的处境,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已全部被质押和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
股份补偿义务客观上无法履行,则以现金补偿 3,246,023,191.98 元。目前神雾
集团正在与各债权人、已划转的原质押权人积极沟通债务清偿及业绩补偿方案。
请你公司说明:
    (1)就控股股东上述应补偿未补偿义务的会计处理,截止目前业绩补偿方
案的沟通进展,你公司拟采取的切实可行的措施;
    (2)从股份补偿义务改为现金补偿 3,246,023,191.98 元是否涉及承诺变
更,你公司就此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
履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3)结合第(1)(2)问的答复进一步说明截止目前神雾集团尚未履行的
股份补偿(或现金补偿)义务是否构成控股股东对你公司新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并说明判断理由和依据。
    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问题(2)(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执行的核查程序:
    (1)与管理层沟通并查阅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
    (2)获取神雾集团书面确认文件;
    (3)与管理层沟通,收集神雾集团信用状况和补偿能力的资料;
    (4)查阅《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
    二、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事项所做的说明,神雾集团书面确认系对《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确认和引述,并未改
变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不属于承诺变更情况;
    截止目前神雾集团尚未履行的补偿义务是按照《盈利预测补充协议》约定的
现时义务,不属于公司直接或间接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资金往来,故不
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我们将督促公司董事会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
展,以尽快消除对公司的影响,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于 2021 年年报问询
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翟浩                       钱传海                      丁晓殊




                                         签字日期:2022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