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节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12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神雾节能 公告编号:2022-067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现场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1日14:30
召开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汇智大厦A座907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浪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34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240,03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676%。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38,6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7.442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1,434,8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2%;
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浪先生主持,采用现场及网络方
式表决;董事郭永生、董事会秘书董郭静现场出席会议,董事吴浪、吕建中、
吴凯、崔博、独立董事翟浩、钱传海、丁晓殊,监事宋磊、王栓、任焕玲视频
出席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4. 独立董事钱传海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在2022年11月
7日至2022年11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 17:00)期间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截止征集结束时间
(2022年11月8日17:00),钱传海先生未收到任何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议案的审议表决情
况如下:
1、《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239,43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05%;
反对 598,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5%;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8.2660%;反对
59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41.734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9,43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05%;
反对 598,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5%;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8.2660%;反对
59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41.734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9,43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05%;
反对 598,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5%;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8.2660%;反对
59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41.734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9,48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9%;
反对 549,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1.6811%;反对
54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8.318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以上所有议案均获得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友芳 吴致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
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1 日